第30章
《盡職審查指引》-
向分析員提供資料
增補附件12:包銷商之間協議的建議附文
[插入陳述、保證及承諾]
選擇一:關於接收及徵集資料的保證
各[香港╱國際]包銷商分別向[聯席保薦人名稱]陳述及保證,其本身或其任何有聯繫者或聯繫人士(適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6段的人士)僱用的人士概無直接或間接向公司、其董事、僱員或主要股東或向彼等各自的任何顧問接收或徵集任何重要資料(包括關於公司的前瞻性資料(不論是質化或量化資料)),該等資料並非:
(i) 可合理預期將載入公司將予刊發的招股章程內;或
(ii) 可公開取得;
並承諾(為其本身及代表其聯繫人及聯屬人士)上述人士不會於直至緊隨[發售價]根據[香港包銷╱國際購買]協議第[●]條釐定之日後第四十天(包括當日)期間任何時間徵集或索取有關資料。
選擇二:關於全面遵守第16段的保證
各[香港╱國際]包銷商分別:
(i) 向[聯席保薦人名稱]陳述及保證,自[委任包銷商日期╱啟動會議舉行日期]起至本協議日期止期間,其本身或其任何有聯繫者或聯繫人士(適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6段的人士)僱用的所有人士已全面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6段(「第16段」)的規定;及
(ii) 為其本身及代表其有聯繫者及聯繫人士承諾,第(i)項所述人士將繼續遵守有關規定,直至緊隨[發售價]根據[香港包銷╱國際購買]協議第[●]條釐定之日後第四十天(包括當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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