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盡職審查指引》-

業務模式

5. 依賴程度

5.1 指引

5.1.1 保薦人應對上市申請人獨立於其控股股東及╱或關連人士的持續經營能力進行盡職審查。在評估其依賴程度時,應考慮以下各項判斷:

(a) 與關連人士的交易,包括財務(如貸款及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支持(如人員、技術、行政協助、集中及採購的購買╱銷售營銷網絡);及

(b) 與關連人士交易所佔的收入或盈利比例。27

5.1.2 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未必意味着上市申請人的業務過度依賴關連人士。為評估依賴程度及影響,保薦人應專注於該等交易的原因及理由,如:

(a) 該等交易在有關行業是否屬於典型或常見性質(例如因行業規則所產生的必然結果);及

(b) 交易是否按可從獨立第三方取得的相等的商業條款進行。

5.1.3 保薦人亦應查明上市申請人對任何第三方持份者(如主要供應商及客戶)的依賴程度。

5.1.4 保薦人應留意,在某些情況下,過度依賴母公司28或第三方持份者29可能會產生對是否適合上市的關注。

5.2 建議步驟

5.2.1 對關連人士在財政、行政或營運上支持的依賴:

倘若保薦人確定上市申請人就上文第5.1.1(a)段所述方面依賴其控股股東或其他關連人士,則應進行跟進盡職審查。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a) 上市申請人是否實質上正尋求部分營運業務上市而非整體綜合營運業務上市;30

(b) 倘若依賴關連人士履行中央功能;

(i) 上市申請人能否輕易複製中央功能;31

(ii) 依賴是否由於上市申請人與其關連人士的職能分工所產生,且有關分工是否在商業上對上市申請人有利;32

(iii) 關連人士所發揮的功能對上市申請人營運的重要程度33及獨立第三方能否發揮該等功能;

(iv) 該關連人士是否有關功能的穩定提供者;34

(v) 該等功能是否以優質標準及按現行市價以公平合理的條款提供;35

(vi) 對上市申請人履行職能被意外中斷產生的損失是否有任何保障(如賠償);36

(vii) 在相關情況下,有關功能會否產生任何轉讓定價問題,以及稅務機關是否對任何過往轉讓定價做法作出任何查詢或採取任何行動。

5.2.2 在確定上市申請人對任何第三方持份者的依賴程度時,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a) 關聯方-在上市申請人的管理層參與下,為是項程序準備一份相關人士名單作出決定,而其中相關人士可能包括主要供應商及客戶,以及合營企業合夥人。有關會見上市申請人主要業務持份者的指引,請參閱第9章「《盡職審查指引》-會見主要業務持份者」;

(b) 重大程度-香港監管機構並無訂明任何標準以釐定盡職審查事宜內容之重大程度;保薦人應根據多項因素以釐定主要持份者的重大程度,包括:

(i) 持份者是否以下交易的參與方:

(A) 與上市申請人、其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單次或累計進行的高價值交易;

(B) 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而言屬重大的單次或累計交易;

(C) 對上市申請人業務而言屬重大的長期合約;或

(D) 具備不尋常或特別性質的交易(例如:單次交易、其條款對特定持份者屬獨有的交易或與現有市場慣例不符的交易、與位於OFAC國家的人士訂立的交易及並無充足文件紀錄的交易);或

(ii) 持份者是否:

(A) 具備特別或非同尋常特性的實體(如憑藉地理覆蓋╱集中狀況);

(B) 於整個往績記錄期並無保持一貫交易量或業務關係的主要客戶╱供應商;或

(C) 並非獨立於上市申請人、其主要股東及管理層的實體;及

(iii) 與持份者的交易或關係是否可能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及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及

(c) 回顧期-香港監管機構並無就釐定保薦人對第三方持份者進行盡職審查應追溯回顧多長期間訂明任何標準;實際上,保薦人的相關盡職審查行動通常會涵蓋整個交易記錄期及持續至上市時為止;倘若存在特殊情況(例如為確立與參與人士維持長期關係的強而有力方案),保薦人可就此目的而指定更長的回顧期。

5.2.3 就溢利及收益對關連人士或第三方的依賴:

倘若保薦人確定上市申請人就第5.1.1(b)段而言依賴其控股股東或其他關連人士,或就第5.1.3段而言上市申請人依賴少數的第三方持份者,保薦人便應進行盡職審查跟進,以促使相關事實的披露,及確定申請人減低因相關依賴所產生的不利影響的能力。主要的考慮因素可包括:

(a) 上市申請人是否努力減少依賴的程度;37

(b) 可否隨意改變業務模式來減少依賴的程度(例如行業環境是否被少數同業支配及上市申請人能否物色替代供應商或客戶,其是否擁有可擺脫依賴所需的技能、技術及網絡);38

(c) 依賴程度日後是否有可能會上升或下降;39

(d) 依賴是否雙向而且相輔相成;40

(e) 上市申請人能否在依賴的情況下,仍有能力保持收益(包括行業的整體前景及此行業是否呈衰落之勢);41

(f) 依賴是否因監管環境所引致及是否符合監管或政府的支持或批准。42

5.2.4 另亦請參閱第10章「《盡職審查指引》-控股股東與上市申請人的關係」及第11章「《盡職審查指引》-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

參考尾註

27. 見2010年1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證監會質疑某申請人能否獨立經營業務,原因是申請人的業務大多源自與關連人士及僱員的交易,且該申請人能否獲第三方融資,亦視乎其收入能否達至某個水平,而這些收入主要是來自上述交易。請亦參閱《交易所上市決策》LD92-1,上市申請人被發現不適合上市,原因是其大部分營業額及純源自與董事及僱員進的交;其並無獨經營業務的營業紀;申請人以關連交易所產生收益以外方式獲取融資的能力受到質疑;及預期上市後會繼續依賴該等關人士。

28. 請參閱《交易所上市決策》LD30-2012交易所憂慮某公司是否適合上市,原因是(其中包括)該公司嚴重依賴母公司,故該公司應採取實際行動處理該問題,交易所方會考慮再審理該公司的上市申請。

29. 見2011年8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證監會引述一宗個案,上市申請人是某主要電訊經營商眾多增值服務供應商之一。該申請人的業務完全依賴該電訊經營商的流動通訊平台,而雙方就此簽訂的合作協議在預計上市日後不久便將會屆滿。上市申請人無法證明該合作協議將會按類似或合理的條款續訂,或在該協議終止後,申請人仍可繼續經營業務。這宗上市申請已因處理期限已過而失效。與此形成對比的是《交易所上市決策》LD107-1,某公司因高倚賴主要客戶,最初令人疑慮其是否適合上市,但隨後決定可透過披方式處

30. 見《交易所上市決策》LD46-1交易所規定,對母公司集團的依賴非單靠資料披露可以解決。

31. 在《交易所上市決策》LD46-1中,交易所發現若關連人士終止提供若干集中採購及營銷功能,則該等功能無法輕易複製,原因是(i)服務規模龐大而且上市申請人參與該等功能不過是上市申請人與母公司集團之間一項友好活動,並非合約安排;及(ii)要注入此等功能,或獨立發展此等功能,可能須取得新牌照及政府批准。

32. 《交易所上市決策》LD51-1

33. 《交易所上市決策》LD51-1

34. 《交易所上市決策》LD51-1

35. 《交易所上市決策》LD51-1

36. 《交易所上市決策》LD51-1

37. 《交易所上市決策》LD107-1

38. 《交易所上市決策》LD107-1

39. 《交易所上市決策》LD107-1

40. 《交易所上市決策》LD107-1

41. 《交易所上市決策》LD107-1

42. 請參閱《交易所上市決策》LD46-2,上市申請人從事廣告業務並依賴母公司為相關刊物提供編採內容。申請人的主要業務是按申請人與母公司簽訂的廣告協議,以獨家經營的模式出售母公司持有的多份刊物的廣告位及印製該等刊物。交易所基於以下事實認為依賴程度可予接受:(i)中國的傳媒行業受到嚴格監管;(ii)申請人是母公司採用「業務分立模式」重組產生的公司,此模式是當前監管環境下唯一可行的模式;及(iii)政府支持及批准該業務模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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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人士的交易

依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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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關連人士的交易 所佔的收入或盈利比例

控股股東與 關連人士的交易 依賴程度

交易按相等的商業條款進行 依賴程度

關連人士的交易 過度依賴母公司或第三方持份者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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