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盡職審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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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藉此機會確認,我們明白 閣下將審閱我們為了(及僅僅為了)(a)進行法律及監管審閱(包括但不限於遵守證監會《操守準則》第16段);(b)核實圖例說明的準確性;及(c)保持招股章程與研究報告所披露資料的一致性,而可能向 閣下轉寄由銀團成員編製的分析員研究報告。 閣下可與相關銀團成員討論該審閱所引致的任何問題,並可於(如有需要)隨後向我們提出該等問題。
閣下的審閱僅限於每份所提交的研究報告的大致最終或非常接近終定版本的合理數目(預期不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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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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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指引 第30.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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