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盡職審查指引》-
向分析員提供資料
增補附件6:發行人法律顧問的建議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提示的文本
[由保薦人於交易啟動時向發行人的香港法律顧問發出]
我們藉此機會提醒 閣下,作為公司的香港法律顧問, 閣下應告戒公司的董事及高級管理層向任何人士(包括研究分析員)提供任何重要資料(包括不會可合理地預期納入招股章程或不可公開取得的前瞻性資料(不論是量化或質化資料)(「不允許資料」))的嚴重後果。
[我們明白此事項將納入於 閣下向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提供有關此事項的培訓內容,並已制定 閣下可能會認為有用的建議材料[隨附於增補附件7的建議培訓材料]。][就此而言,我們預期 閣下將會安排高級法律顧問陪同公司出席所有分析員介紹會,以防止不允許資料被直接或間接地披露或提供。]
我們相信 閣下知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6段,包括要求受規管公司須制定程序及政策防止投資分析員獲提供任何不允許資料,以及禁止分析員向公司或其顧問索取相關資料的規定。
我們亦有意提醒 閣下,如果[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主要股東或其各自的任何顧問(包括 閣下)於上市申請過程的任何階段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投資分析員提供任何資料,我們希望 閣下能協助確保有關回覆並不違反上述限制。如果任何不允許資料被披露,則相關內容須載入招股章程。
我們樂意解答 閣下可能就此提出的任何疑問。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第30.8章 – 增補附件6: 發行人法律顧問的建議 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提示的文本
盡職審查指引
第30.8章
發行人法律顧問的建議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指引 第3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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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分析員提供資料
不允許資料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上市申請過程
保薦人於交易啟動時向發行人的香港法律顧問發出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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