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盡職審查指引》-
與監管機構的溝通
3. 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守則》)
3.1 準則
企業融資顧問必須以開放和合作的態度與監管機構交往。
企業融資顧問應確保與監管機構的日常溝通,是由足以勝任及熟悉監管規定的職員進行。
企業融資顧問應提醒其客戶與監管機構通力合作,以及在接獲要求時,提供一切有關的資料和解釋。
企業融資顧問應在某項交易或事宜的初期諮詢監管機構的意見,就擬進行的交易或事宜尋求指引。[《企業融資顧問守則》第7段]
3.2 指引
3.2.1 《企業融資顧問守則》載述有關在香港從事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業務,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或註冊的人士或機構(企業融資顧問)的操守規定和指引。所有保薦人必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為企業融資顧問,因此保薦人必須遵守《企業融資顧問守則》。
3.2.2 「監管機構」指證監會及聯交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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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章
企業融資顧問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指引 第29.3章
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 操守準則》(《 企業融資顧問 守則 》)
香港 企業融資顧問 守則
在香港從事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業務的人士或機構( 企業融資顧問 )的操守規定和指引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企業融資監管機構
證券及期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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