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盡職審查指引》-
在上市申請過程中
對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的期望
2. 準則
2.1 致投資者的資料
2.1.1 毫無疑問上市申請人的董事須對上市文件內的資料負上主要責任。他們對投資者的責任分別載於法例(主要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和《公司條例》)、普通法以及《上市規則》(見第三A章)之內…證監會將毫不猶豫地對違反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的法定條文的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士採取適當行動,以維護投資者的權益。[《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49段]
2.1.2 任何股市的健康發展,均取決於投資者是否抱有信心,確信公司透過首次公開招股上市及其後發布定期財務及其他最新資料時,會向其提供可靠及適時的資料。無論如何,公司董事均對投資者負有主要責任,須確保投資者獲得充分資料;董事對公司業務及前景有最深入的認識,故最能確保披露準確及有意義的資料。[《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第2段]
2.1.3 首次公開招股涉及密集協作的過程,一方面需要董事履行主要角色並就上市文件所載的資料承擔主要責任,但另一方面也牽涉到申報會計師、律師、估值師及其他專家,以及包銷商、保薦人及監管機構。[《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第4段]
2.2 上市文件
2.2.1 …[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符合這規定的過程中,發行人不得(其中包括):(a)遺漏不利但重要的事實,或是沒有恰當說明其應有的重要性;(b)將有利的可能發生的事情說成確定,或將可能性說得比將會發生的情況高;(c)列出預測而沒有提供足夠的限制條件或解釋;或(d)以誤導方式列出風險因素。[《上市規則》第2.13(2)條]
2.2.2 [所有]上市文件…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是按照發行人及申請上市證券的性質,載列可讓投資者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評估發行人的業務、資產及負債、財政狀況、管理、前景、盈虧及該等證券附有的權益所必需的資料。[《上市規則》第11.07條]
2.2.3 [上市文件必須載入以下段落:]本文件的資料乃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證券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發行人的資料;發行人的董事願就本文件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上市規則》第11.12條及《上市規則》附錄一A部第2段]
2.2.4 上市申請人必須就其上市申請向交易所提交:
(3a) 每名新申請人委任董事╱監事所簽署發出的書面確定,以茲證明申請版本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
(3b) 每名董事╱監事及擬擔任董事╱監事者就下列事宜所簽署發出的書面確認及承諾:
(i) 確認及承諾申請版本…載有該名董事╱監事或擬擔任董事╱監事者如《上市規則》第13.51(2)條所載的所有履歷詳情,且該等詳情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
(ii) 確認及承諾…履歷詳情於證券買賣前有任何變動,即會盡快通知交易所;及
(iii) 確認及承諾將…按附錄五B/H/I表格的形式,向交易所呈交一份經由每名董事╱監事及擬擔任董事╱監事者簽妥的聲明及承諾。[《上市規則》第9.11條]
2.3 董事責任
2.3.1 發行人的董事會須共同負責管理與經營業務。交易所要求…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職務時,必須:
(a) 誠實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b) 為適當目的行事;
(c) 對發行人資產的運用或濫用向發行人負責;
(d) 避免實際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衝突;
(e) 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與發行人訂立的合約中的權益;及
(f) 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上市規則》第3.08條]
2.3.2 每名新委任的董事均應在受委任時獲得全面、正式兼特為其而設的就任須知,其後亦應獲得所需的介紹及專業發展,以確保他們對發行人的運作及業務均有適當的理解,以及完全知道本身在法規及普通法、交易所《上市規則》、法律及其他監管規定以及發行人的業務及管治政策下的職責。[《上市規則》附錄十四第A.6.1段]
2.3.3 所有董事應參與持續專業發展,發展並更新其知識及技能,以確保其繼續在具備全面資訊及切合所需的情況下對董事會作出貢獻。發行人應負責安排合適的培訓並提供有關經費,以及適切著重上市公司董事的角色、職能及責任。
註:董事應向發行人提供所接受培訓的紀錄。[《上市規則》附錄十四第A.6.5段]
2.4 保薦人的職責
2.4.1 新申請人及其董事必須協助保薦人履行其職責,及必須確保其主要股東及聯繫人亦有協助保薦人。為便利保薦人履行《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操守準則》中有關保薦人的責任及職責,根據《上市規則》第3A.02條所訂立的委聘協議書,最低限度必須載有以下條文,以使申請人及其董事:
(1) 全面協助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
(2) 務使新申請人就上市申請委聘的所有相關人士(包括財務顧問、專家及其他第三方)與保薦人全面合作,利便保薦人履行其職責;
(3) 給予每名保薦人各種協助,使保薦人履行《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操守準則》中有關保薦人的責任及職責,向監管者提供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保薦人一旦停職時須通知監管者其停職的原因;
(4) 使保薦人可就上市申請取得所有相關紀錄。特別是,為提供有關上市申請服務而委聘專家(不論其聘任是否就專家部分而作出)所訂定的聘用條款,應載有條文賦予新申請人委任的每一名保薦人以下權利,即有權:
(a) 接洽任何該等專家;
(b) 查閱專家報告、報告草擬本(書面及口頭)及聘用條款;
(c) 查閱專家獲提供或所倚賴的資料;
(d) 查閱專家提供予交易所或證監會的資料;及
(e) 查閱(i)新申請人或其代理與專家;及(ii)專家與交易所或證監會之間的所有通信;
附註:交易所預期,就本條例而言,查閱文件包括有權免費獲取文件的副本。
(5) 讓保薦人知悉下列資料的任何重大變動:
(a) 新申請人及其董事之前根據上文第(3)段提供予保薦人的任何資料;及
(b) 保薦人之前根據上文第(4)段所獲取的任何資料;
(6) 向保薦人提供或為保薦人取得向其提供上文第(1)至(5)段所述資料的所有必需同意;及
(7) 促使與《上市規則》第3A.05(4)條所述專家簽訂所必需的委聘書補充協議以符合《上市規則》第3A.05(4)條規定。[《上市規則》第3A.05條]
2.4.2 委任應能清晰地:
(i) 訂明上市申請人的職責,協助保薦人履行其職責並遵從《操守準則》及《上市規則》下的責任。尤其是應於條文中訂明上市申請人應:
(A) 全力協助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
(B) 促使其就上市申請所委聘的有關各方(包括財務顧問、專家及其他第三方)與保薦人通力合作,協助保薦人履行其職責;
(C) 確認保薦人是必須履行並應獲得各種協助以履行其於《操守準則》及《上市規則》下的責任及職責,向監管機構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第17.9(d)段的規定通知監管機構保薦人終止行事的理由;及
(D) 使保薦人能取覽所有與上市申請有關的紀錄。[《操守準則》第17.11(b)(i)段]
2.5 與交易所的溝通
[上市申請人必須在上市申請表格中作出以下承諾:]
我們…作為發行人謹此承諾:…
(b) 如上市委員會就申請舉行聆訊之前情況出現任何變化,令申請表格或隨表格遞交的上市文件草稿在任何重大方面產生誤導,我們會通知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五A1表格]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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