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盡職審查指引》-

在上市申請過程中

對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的期望

《操守準則》各段

17.11(b)(i)

其他主要參考資料

《上市規則》第2.13(2)條

《上市規則》第3.08條

《上市規則》第3A.05條

《上市規則》第9.11(3a)條

《上市規則》第11.07條

《上市規則》第11.12條

《上市規則》附錄五

《上市規則》附錄十四

1. 引言

1.1 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個別及共同地對上市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

1.2 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必須協助保薦人履行其作為上市申請保薦人的職責。如有多名保薦人,各保薦人均有責任確保完全履行各自的義務及責任。因此,董事應協助全部而非其中任何一名保薦人履行其義務及責任。

1.3 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及事務有最全面的認識。因此,保薦人在履行職責時,董事須積極配合及提供全面協助,而對上市文件的責任不能由保薦人及編製上市文件的其他人士承擔。公司董事亦對投資者負有主要責任,須確保投資者獲得充分資料。

1.4 本章涵蓋在上市申請的過程中對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的期望。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盡職審查指引

第27.1章

期望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指引 第27.1章

在上市申請過程中對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的 期望

香港上市申請過程

上市申請人的董事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保薦人在履行職責時董事須積極配合及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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