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盡職審查指引》-

保薦人的委任、費用、人手配置及

監控措施

2. 保薦人的費用

2.1 準則

委任應能清晰地:具體訂明保薦人收費的條款,包括釐訂費用的準則、報酬結構和時間,以及任何可能會影響收費的因素。在沒有因由的情況下不得作出任何「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或達到相同效果的安排)。[《操守準則》第17.11(b)(ii)段]

2.2 指引

2.2.1 保薦人費用應適當地反映保薦人的角色及將履行的職責,而且不應與其他服務(特別是受包銷協議及相關協議規管的累計投標、定價及類似職能)混淆。13

2.2.2 保薦人的委託書應訂明保薦人費用並不取決於招股成功與否或最終的發行規模。任何分階段付款應依據截至該階段為止已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支付。14

2.2.3 應避免任何「不成功,不收費」或具此效果的安排。因此,每份委託或委任函件都應清楚列明保薦人費用,包括釐定費用的基準、費用結構及支付時間,以及任何可能會影響費用的其他因素。15

2.2.4 已付及應付的保薦費用總金額應於上市文件內披露。16

2.2.5 保薦人可同意從其另行賺取的包銷佣金內,扣減其已收取的保薦人費用。

2.2.6 加入保薦人委聘函件內有關保薦費用的條文樣本,載於附錄一條文六。

參考尾註

13.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60段。

14.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60段。

15.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60段。

16.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60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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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指引

第26.2章

保薦人的費用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指引 第26.2章

保薦人的費用 、委任、人手配置及監控措施

保薦人的委託或委任函件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保薦人的費用 於上市文件中披露
保薦人的角色及將履行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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