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盡職審查指引》-

紀錄保存

4. 委聘專家文件

4.1 準則

就每項上市任務而言,保薦人應在其監控下備存有關以下事項的紀錄(包括有關的證明文件及往來書信):…(如屬第三方進行的盡職審查程序)與第17.6(g)段的事項有關的資料;[《操守準則》第17.10(c)(iii)段]

4.2 指引

4.2.1 對於向保薦人提供協助的專家及第三方,有關與其進行互動所需遵守的規定的指引,請見第18章「《盡職審查指引》-與第三方(包括專家顧問)的互動」及第13章「《盡職審查指引》-內部監控」。

4.2.2 保薦人應保存有關遵守《操守準則》第17.6(g)段及第17.7段的紀錄。具體而言,保薦人應保存任何專家委聘函件的紀錄,當中載有其工作範圍(及工作範圍的限制(如有))、履行工作所採納的基準及假設,及專家的獨立性確認書。

4.2.3 如發現重大問題,而該問題與已委聘專業人士所進行工作的範圍有關,或發現需要專業人士進行額外工作或更多深入工作的重大問題,或保薦人對已發現的重大問題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則應記錄保薦人為瞭解專業人士對該項工作所進行的盡職審查程序而開展的工作,及該等盡職審查程序的發現及結果(例如與專業人士進行討論的詳細紀錄)。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盡職審查指引

第25.4章

委聘專家文件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指引 第25.4章

專家文件

保薦人的上市紀錄保存

《操守準則》第17.10(c)(iii)段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委聘專家文件 載有其工作範圍的紀錄
向保薦人提供協助的專家及第三方,有關與其進行互動所需遵守的規定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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