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盡職審查指引》-
生物資產
6. 核實實際業務和牌照╱權利╱許可證及紀錄的一致性及相符情況
6.1 準則
6.1.1 保薦人應採取下列獨立的盡職審查步驟:…就重大事項以獨立方式從上市申請人以外的來源取得資料,例如檢索公開存檔及資料庫、尋求外間確認、搜集有關競爭對手的第三方數據,以及委聘外間代理人進行有關查核。[《操守準則》第17.6(e)(v)段]
6.1.2 保薦人須確認其已獨立核實申請人的實際業務(包括業務涵蓋的範圍)與有關牌照╱權利╱許可證及主管當局所備存的紀錄(如有)一致及相符。[《交易所指引信》GL46-12第4.8(f)段]
6.2 指引
保薦人應遵循第8章「《盡職審查指引》-業務模式」所載有關瞭解申請人業務、營運及架構的指引及第19章「《盡職審查指引》-外地律師」及第13章「《盡職審查指引》-內部監控」所載有關評估上市申請人業務營運合法性及合規情況的指引。
6.3 建議步驟
6.3.1 保薦人應與上市申請人的管理層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進行討論,以瞭解申請人的業務及所進行的該業務是否與相關牌照╱權利╱許可證及紀錄相符,以及是否有任何可能遭吊銷或撤銷的風險。保薦人亦應與上市申請人的管理層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討論有關牌照、權利或許可證的任何條件,以使其本身信納上市申請人符合有關條件。
6.3.2 如第4.3.6段所述,保薦人應考慮是否委任獨立專家協助核實上市申請人的實際業務是否與相關牌照╱權利╱許可證及主管當局所備存的紀錄一致及相符。
6.3.3 如有可能,保薦人亦應將上市申請人提供的經營數據(如生產水平)與任何可取得的城市、城鎮、省份、地區或國家的統計數據進行比照,以檢查其一致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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