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盡職審查指引》-
生物資產
5. 牌照╱權利╱許可證的有效性及準確性
5.1 準則
5.1.1 保薦人應採取下列獨立的盡職審查步驟:…就重大事項以獨立方式從上市申請人以外的來源取得資料,例如檢索公開存檔及資料庫、尋求外間確認、搜集有關競爭對手的第三方數據,以及委聘外間代理人進行有關查核。[《操守準則》第17.6(e)(v)段]
5.1.2 保薦人須確認其已獨立核實申請人牌照╱權利╱許可證的有效性及準確性,包括已查驗主管當局所備存的紀錄。[《交易所指引信》GL46-12第4.8(e)段]
5.2 指引
5.2.1 保薦人應遵循第8章「《盡職審查指引》-業務模式」、第13章「《盡職審查指引》-內部監控」及第17章「《盡職審查指引》-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和法律訴訟及爭議」所載有關評估業務營運的合法性及合規情況的指引。
5.3 建議步驟
5.3.1 根據上市申請人業務的廣度,如保薦人認為有必要,其應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進行討論,以識別對上市申請人業務而言屬重大的所有受規管活動及相關監管機構及主管當局。保薦人應取得上市申請人持有的所有重要牌照、權利或許可證的詳情。
5.3.2 保薦人應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合作,在可行情況下向主管當局核實有關牌照、權利及許可證,並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確保該等牌照、權利及許可證並無被吊銷或撤銷。在適當及可行情況下,保薦人應會見相關主管當局或以其他方式就上述牌照、權利及許可證的存續取得保證。然而,我們承認主管當局並無強制責任予以合作,而相關主管當局未能參與任何會見或提供任何所要求的監管保證並不意味著保薦人並未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但在此情況下,保薦人應就任何重要牌照、權利或許可證的存續向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徵求意見。
5.3.3 保薦人應檢查與相關牌照、權利及許可證相應的或其涵蓋的生物資產或農業財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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