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20. 風險
20.1 準則
20.1.1 礦業公司必須在其上市文件內包括下列資料…披露具體風險及一般風險。公司應注意《第7項指引摘要》內建議的風險分析。[《上市規則》第18.05(5)條]
20.1.2 若下列事宜與礦業公司業務營運有重大關係,須提供以下資料…因環境、社會及健康安全問題引起的項目風險。[《上市規則》第18.05(6)(a)條]
20.1.3 倘預期資本開支大幅超出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申請人資本開支項目所涉及的風險[應於上市文件概要部分披露]。[《交易所指引信》GL52-2013]
20.1.4 上市文件應在「風險因素」一節披露合資格人士報告中所述的全部重大風險。申請人應在上市文件主要內文中披露是否已經╱將會採取行動回應合資格人士報告中所述的主要建議。[《交易所指引信》GL52-2013]
20.2 指引及建議步驟
20.2.1 保薦人應審查並瞭解合資格人士報告中的風險分析,並確保其已根據《上市規則》的《第7項指引摘要》編製。
20.2.2 保薦人應與合資格人士及管理層討論風險分析,以瞭解載於風險分析的風險基準及假設(尤其是「高風險」項目),並瞭解與礦業公司營運有關的風險的重大程度。保薦人應確保於上市文件的相關章節對這些重大╱高風險項目作出充足披露。
20.2.3 保薦人應與合資格人士及管理層討論礦業公司已經降低或計劃降低風險分析中識別的風險(尤其是「高風險」項目)的方式。保薦人應確保在上市文件中對這些降低風險的步驟作出充足披露。
20.2.4 倘礦業公司項目的預期資本開支大幅超出其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保薦人應審查合資格人士報告中的資本開支評估,並與合資格人士及管理層討論,以瞭解作出資本開支估計的假設及基準。保薦人亦應與管理層討論其項目的融資計劃,包括礦業公司是否擁有現有銀行融資,及其是否已開始與金融機構討論以尋求項目融資。此項風險亦應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另見第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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