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17. 勞工問題及健康與安全
17.1 準則
17.1.1 在編製上市文件方面,保薦人應進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評估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及合規性,以及上市申請人是否涉及任何重大法律訴訟或糾紛。[《操守準則》第17.6(d)(vii)段]
17.1.2 若下列事宜與礦業公司業務營運有重大關係,須提供因…健康安全問題引起的項目風險…的有關資料。[《上市規則》第18.05(6)(a)條]
17.2 指引
17.2.1 對於營運性質關係致部分勞動力進行潛在危險活動的礦業公司而言,勞工慣例及健康與安全問題尤其重要。
17.2.2 據瞭解,非政府組織已發佈有關被視為違反勞工法律及慣例的公司的報告,強調違反勞工法律及慣例及健康與安全政策的範疇。交易所對審查過程中發佈的報告尤其敏感,並可能要求披露這些報告所提出的問題及保薦人對報告的看法。
17.2.3 此外,保薦人應注意交易所期望上市文件披露營業紀錄期內及截至實際可行最近日期止,所發生主要意外的原因及未償賠款。25
17.3 建議步驟
17.3.1 保薦人應從礦業公司取得就政策、合規及嚴重不合規的資料,及有關全職、兼職及臨時員工的薪酬及解僱、招聘及晉升、工作時間、休息時間、機會均等、多樣性及其他權益及福利的相關標準、規則及規例的資料。
17.3.2 保薦人應與管理層討論任何先前所採取的工業行動,並瞭解採取該工業行動的原因。保薦人亦應與管理層討論為處理這些原因而採取的步驟。
17.3.3 倘工人已成立工會,保薦人應與礦業公司討論工資談判的情況及工會的其他要求,並索取與工會舉行會議的會議紀錄。倘勞工事宜出現「紅旗警報」,保薦人亦可與工會代表進行面談,以瞭解管理層與勞工之間的關係。
17.3.4 保薦人應從礦業公司取得有關政策、合規及嚴重不合規的資料,及有關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及保護僱員不受職業性危險侵害的相關標準、規則及規例的資料。
17.3.5 保薦人應從礦業公司取得關於工傷的頻率及嚴重程度、發生任何死亡事故的詳情,並審查礦業公司的健康與安全政策及程序、為處理健康與安全事宜而實施的制度及對任何健康與安全過失的監控及反應。
17.3.6 保薦人亦應就礦業公司、礦業資產及項目名稱進行定期媒體搜尋,以確定是否存在任何報告或新聞文章,與管理層所提供的有關其勞工慣例或健康與安全慣例的資料相矛盾或不一致,並進一步詢問管理層團隊是否知悉這些報告或新聞文章(如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原因及╱或為處理這些報告或新聞文章所提出問題而已採取或正在採取的步驟。如有必要,保薦人可能需要求進行第三方調查以評估有關指稱的真實性,並考慮礦業公司上市的適當性。
參考尾註
25. 《交易所指引信》GL52-13第3.17(iii)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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