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16. 基礎設施╱公用設施

16.1 準則

在編製上市文件方面,保薦人應進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透徹地瞭解上市申請人,包括其業務、歷史、背景、架構及系統。[《操守準則》第17.6(d)(ii)段]

16.2 指引

保薦人應注意,交易所希望上市文件披露《交易所指引信》GL52-13所述的資料:

(a) 為確保穩定充足的公用設施供應而採取的措施、替代供應商,及公用設施合約的主要條款。

(b) 公用設施費用與市價的比照。

(c) 因公用設施短缺而導致營運出現任何嚴重中斷的情況,及與供應的可用性及穩定性相關的風險。24

16.3 建議步驟

16.3.1 保薦人應瞭解礦業公司進行其業務所必須的基礎設施(電力(包括發電(如適用))、水、其他主要供應等)的依賴程度及各項的風險。

16.3.2 保薦人應與礦業公司及合資格人士討論進行營運所需的基礎設施及風險,並識別缺乏基礎設施的地方,及取得基礎設施的方式╱時間以及礦業公司需要付出的代價(如有)。

16.3.3 保薦人應審查(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律師的協助下)有關電力及供水的法律及規例以及任何牌照或合約,並與管理層及合資格人士討論營運中斷或價格上漲的風險。

參考尾註

24. 《交易所指引信》GL52-13第3.19段。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第23.16章 – 基礎 設施 ╱公用 設施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設施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進行其業務所必須的基礎設施的依賴程度

礦業公司 基礎/公用 設施

礦業公司 編製上市文件

《交易所指引信》GL52-13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操守準則》第17.6(d)(ii)段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電力和發電,水以及其他主要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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