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9. 環境問題

9.1 準則

9.1.1 在編製上市文件方面,保薦人應進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評估業務表現、財務狀況、發展、前景及任何財務預測或盈利預測。[操守準則第17.6(d)(vi)段]

9.1.2 若下列事宜與礦業公司業務營運有重大關係,[上市文件須提供]以下有關資料:…因環境…問題引起的項目風險;…為以持續發展方式補救、復修以及關閉及遷拆設施所需的充裕資金計劃…[以及]…項目或產業的環境責任。[上市規則第18.05(6)(a)、(d)及(e)條)]

9.2 指引

9.2.1 監於礦業公司的業務性質,披露環境政策及潛在環境問題對於理解採礦及╱或勘探活動如果進行十分重要。

9.2.2 保薦人與管理層討論時應考慮環境問題,尤其是關於這些環境問題如何影響礦業公司的業務持續、聲譽及財務表現。

9.2.3 此外,保薦人應注意交易所預期上市文件內將披露《交易所指引信》GL52-13所載的資料:

(a) 所有環境批文、執照及許可證的概要及狀況。

(b) 復修成本及撥備的規定詳情。

(c) 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及預防╱減輕緩解措施。

(d) 環境管理政策。

(e) 當地社群關注的任何事宜(如採礦業務對當地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f) 新環境規例╱計劃對營運及財務的任何影響,以及相關風險。19

9.2.4 保薦人亦應遵守第22章「《盡職審查指引》-環境」所載的指引。

9.3 建議步驟

9.3.1 保薦人應與管理層討論因勘探及╱或開採活動而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行業普遍面臨的環境風險,及礦業公司在經營中所面臨的特定環境問題。

9.3.2 保薦人應瞭解生產過程中哪些方面較有可能引起環境問題(如尾礦管理的若干形式、溶濾、壓裂等可能附帶較高風險)。

9.3.3 保薦人應審閱合資格人士報告中有關環境風險的章節。在大多數情況下,合資格人士報告很可能提供充足的環境風險覆蓋範圍,但若合資格人士對環境問題提出特別的關注,保薦人可正當要求礦業公司另行提交一份環境影響報告。

9.3.4 保薦人應審閱礦業公司有關氣體及溫室氣體排放、水源及土地排污、有害及非有害廢物的產生等的環境政策,並與管理層討論礦業公司遵守這些政策的情況。就採礦公司而言,保薦人亦應瞭解礦業公司的尾礦管理政策、風險及其遵守相關政策的情況。

9.3.5 保薦人亦應(從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合資格人士及╱或管理層討論中)瞭解有關環境問題的監管框架。保薦人亦應審閱由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就廢物管理、排放、水務管理及其他相關環境方面的執照及許可證的有效性、及遵守環境法律及法規的情況而進行的法律盡職審查所得出的結論。(請亦參閱第10節「遵守法律」)

9.3.6 保薦人應向礦業公司索取有關環境問題財務責任的資料(尤其有關項目的補救責任)及為這些責任提供撥備所訂立的安排的資料。

9.4 準則

若下列事宜與礦業公司業務營運有重大關係,[上市文件必須包括]以下有關資料:…任何非政府組織對礦產及╱或勘探項目持續性的影響。[上市規則第18.05(6) (b)條)]

9.5 建議步驟

9.5.1 保薦人應進行媒體搜尋,以查閱由非政府機構對礦業公司的項目所發表的任何報告,並審閱任何已經刊載的報告。

9.5.2 保薦人應與管理層討論有關報告中的任何結論或指控(如有),並確定管理層對有關結論的觀點(包括管理層與報告不同的觀點)。

9.5.3 保薦人應(根據其對報告作者的觀點、與管理層的面談及其他相關來源)就報告所提出的問題應否進行進一步調查達成意見。對於所有指控,不一定需要進行調查,但如已刊發報告,保薦人則應對上市文件中並無提及的任何指控進行初步查詢(包括與高級管理層的面談)。在某些情況下,保薦人可能需要要求進行第三方調查。

參考尾註

19. 《交易所指引信》GL52-13第3.21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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