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盡職審查指引》-
環境
3. 審閱結果、補救措施及披露資料
保薦人應在相關法律及監管的規定及所遵循的任何標準及指引的基礎上,審閱環境盡職審查結果。相關的重大程度可按策略、營運或財務標準衡量。1
然後,保薦人有必要與管理層就可能實施補救措施的程度進行討論,並(如有必要)考慮在招股章程中的披露範圍。就低風險項目而言,保薦人僅須確認合規情況及所進行的環境盡職審查簡明概要。倘若發現中、高水平的風險問題或重大責任
(無論實際或潛在責任),就應對上市文件的特定披露資料範圍進行討論。披露資料可能包括所識別的風險、風險的影響、相關挑戰、監察或補救措施、管理方法及專家推薦意見(如適用)。
參考尾註
1.有關保薦人就上市文件披露資料的責任,請參閱《上市規則》附錄19第(b)(iii)及(b)(iv)段及第11.07條,以及《操守準則》第17.2(c)段及第17.5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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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章 – 審閱結果、補救措施及 披露資料
盡職審查指引
環境盡職審查
招股章程中的 披露資料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上市文件 環境盡職審查 程序審閱
審閱結果、補救措施及 披露資料
環境盡職審查 披露範圍
上市文件中識別的環境風險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環境風險的監察或補救措施 披露資料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盡職審查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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