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盡職審查指引》-
環境
《操守準則》各段 |
17.3(a)(i) |
17.3(b)(ii) |
17.4(c)(ii) |
17.6(d)(vii) |
17.6(e)(ii) |
17.6(e)(iv) |
主要交易所指引信 |
其他主要參考資料 |
1. 引言
1.1 環境盡職審查(「環境盡職審查」)的目的,是識別任何可能影響上市申請人的實際或潛在環境因素,並協助評估該等因素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財務狀況及前景方面的影響。環境盡職審查亦可協助上市申請人確立正面印象,因為良好的環境政策及程序會被特別註明。對於大部分上市申請人而言,若其業務不涉及環境惡化或污染,可能不需要進行環境盡職審查。
1.2 《上市規則》附錄二十七載有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鼓勵上市發行人在編製年度報告時遵守相關指引。目前,此披露要求屬可選擇性質,但擬遵守報告指引的上市申請人可考慮在其上市文件內作相關的披露。在此情況下,環境盡職審查將須根據《上市規則》附錄二十七擬定的披露標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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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盡職審查指引》-環境
盡職審查指引
環境盡職審查
影響上市申請人的實際或潛在 環境 因素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環境 惡化或污染
環境盡職審查
《上市規則》附錄二十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
環境盡職審查 披露標準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盡職審查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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