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CFEF Limited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 |
第20章
《盡職審查指引》-
會計師
7. 特別情況
7.1 多名會計師
7.1.1 保薦人應清楚瞭解,不同會計師對集團成員公司的工作範圍及所執行的程序的不同分工。
7.1.2 保薦人可考慮根據不同司法管轄區或視乎不同專業機構或會計準則,調整其對多名會計師的盡職審查程序。
7.2 會計師辭任
7.2.1 在所有往績記錄期凡有會計師辭任及並非只是更換會計師的情況下,保薦人應查詢及審核現有會計師及新任會計師的聘用期限,及比較並關注原聘任期限與新聘任期限之間的差別。
7.2.2 保薦人應就上市申請人與退任會計師之間是否存在分歧或糾紛、辭任的原因、退任會計師是否發出有關辭任的任何解除函件進行查詢,並獲得令其信納的證據。新任會計師一般會尋求會見退任會計師,及向其取得專業交接函件。新任會計師一般會願意與保薦人討論其就退任會計師已完成的工作,惟一般不會向保薦人提供該專業交接函件的副本。其亦有可能向上市申請人取得該交接函件。
7.3 審計工作文件的保密
主要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代表均已聲明,會計師事務所不會提供有關工作文件以備查閱,因為工作文件是會計師本身的工作成果及屬於會計師所有,且在若干情況下,由於外國法律或法規施加的限制,會計師未必能夠提供或聲明其不能提供審計工作文件。31
7.4 相關賬目
7.4.1 倘若集團成員公司的賬目已根據不同會計準則審核╱審閱,保薦人應確保其瞭解有關的會計準則與香港公認會計原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間的差異,以及因瞭解有關差異而產生的重大資料獲得理解及(如適當)作出披露。
7.4.2 倘於保薦人的審查過程中提出任何疑慮,保薦人應執行進一步盡職審查工作,以便使其本身信納疑慮已獲得解決。
參考尾註
31. 證監會2012年8月27日的新聞稿「證監會就取覽會計紀錄對安永展開法律程序」概括證監會對安永就其擔任標準水務有限公司(「標準水務」)的申報會計師及核數師期間工作的相關執法行動。2009年11月9日,標準水務向聯交所申請上市,而2010年3月,安永突然通知聯交所,表示因發現標準水務所提供的文件內容前後矛盾,故已辭任標準水務的申報會計師及核數師。標準水務隨後亦撤回其上市申請。證監會向安永發出正式通告,要求安永交出有關標準水務的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會計文件,但安永沒有遵從此要求,聲稱沒持有該等紀錄,相關紀錄由其內地合營夥伴在內地持有。安永進一步聲明,根據中國有關部門於2009年10月20日發表的聯合聲明,會計紀錄(包括審計工作底稿)在中國法例下可能屬於國家機密,而所有香港會計師將任何會計紀錄交予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前,都必須徵得內地相關部門的同意。證監會遂透過有關調查事宜的常設互助安排,尋求內地相關部門協助。儘管如此,安永並沒有按內地相關部門要求交出有關紀錄。因此,證監會對香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以就安永不遵從證監會的要求交出該等紀錄的情況進行查訊。原訟法庭如信納安永是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遵從證監會的要求,便可命令安永遵從有關要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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