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盡職審查指引》-

與第三方(包括專家顧問)的互動1

5. 工作範圍

5.1 準則

非專家第三方

…保薦人應:…考慮該第三方將進行的工作的範圍及程度。[《操守準則》第17.6(g)(ii)段]

專家

…保薦人應:…評估該專家的工作範圍是否:

(i) 與該專家的意見相稱;及

(ii) 對該專家獲提供的資料的可靠性充分覆蓋,如否,則保薦人應:

(A) 要求擴大該專家的工作範圍;

(B) 尋求第三方的協助;或

(C) 依循《操守準則》第17.6段訂明的程序擴大其合理盡職審查,從而覆蓋該專家獲提供的資料。[《操守準則》第17.7(b)段]

5.2 指引

5.2.1 工作範圍有否適當地訂定會直接影響後續工作流程及相關第三方工作的結果。因此,保薦人應在委聘第三方之與該第三方就合適的工作範圍達成共識。

5.2.2 當評估工作範圍是否合適時,保薦人應緊記將進行的工作性質委聘該第三方的目的、進行此類工作的標準市場慣例(如有)及上市申請人及╱或上市申請的獨特性。保薦人必須自行判斷適合該名上市申請人的步驟,以及每個步驟的程度8

5.2.3 保薦人應確定相關的專業機構有否訂定第三方將進行的工作範圍。如及保薦人信納該專業機構的地位,則保薦人毋須對該範圍的訂定進行額外審查,但保薦人仍應基於上文第5.2.2段所述的因素審閱及聘用條款提供意見

5.2.4 當審閱及聘用條款提供意見時,保薦人須特別注意該工作範圍是否與所須發表的意見相稱,以及工作範圍上的限制(如有)是否可能對第三方工作成果中所給予的保證程度造成不利影響。9

5.2.5 倘第三方將進行的工作的範圍並非由任何相關專業機構訂定,則保薦人應基於上文第5.2.2段所述因素使其本身信納聘用條款覆蓋合適的工作範圍,及任何須要給予的確認或意見。10

5.2.6 於上市申請過程中,保薦人應以積極主動的態度評估第三方進行工作的結果,尤其第三方的服務範圍(作為其工作的基準)較適用於保薦人責任範圍窄。這將包括嚴格地審閱該第三方的工作結果、進行適當的查詢及向相關人士尋求一切必要的協助。11

5.2.7 倘保薦人發現工作範圍無法充分覆蓋第三方獲提供資料的程度及可靠性,則保薦人應要求該第三方擴大其工作範圍並進行額外工作。倘若此舉並不適當,則保薦人應向另一名第三方尋求協助或擴大其本身的盡職審查以覆蓋第三方獲提供的資料。

5.3 建議步驟

5.3.1 保薦人應於正式委聘第三方前開始與該第三方討論工作範圍。

5.3.2 倘第三方明其工作範圍由專業機構訂定,則保薦人應要求第三方提供相關標準的書面確認。

5.3.3 當審閱及聘用條款提供意見時,保薦人應用其對上市申請人、其業務及業務計劃的瞭解,及第三方所從事的專業的認識,及其於過往交易中與相同行業第三方的交涉經驗。如有必要,保薦人可會見第三方及上市申請人的管理層以獲必要的資料及瞭解

5.3.4 上市申請過程中,保薦人應留意新發展(外部監管變動或內部情況變動)並考慮要求第三方加入合適的額外評估項目。

5.3.5 如有需要擴大第三方將進行的工作範圍,並應將相關變動以書面記錄。

5.3.6 保薦人亦應評估工作範圍以判斷其是否已充分覆蓋第三方獲提供資料的程度及可靠性,包括由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資料,如未充分覆蓋,則進行第5.2.7段所述的步驟。

5.3.7 倘第三方在委任保薦人之前受委聘,則保薦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5.3.2段及5.3.4段所述的步驟。

參考尾註

1. 儘管規定大致相同,《操守準則》對專家及非專家第三方載述不同規定。就本指引而言,「專家」指一名第三方:(1)其專業賦予其所作陳述或意見權威性;及(2)其已同意在上市文件內轉載及納入有關陳述或意見。「非專家第三方」指一名第三方:(1)其在若干範疇或多個範疇具有專門知識;(2)其已獲保薦人委聘於上市過程中應用其專門知識進行若干盡職審查工作;及(3)其通常以另一形式編製保薦人依賴的報告、意見或工作成果,但有關報告、意見或工作成果將不會在上市文件內轉載或納入。除明確指明的區別外,本章所述的「第三方」均指專家及非專家第三方。

第三方可能參與上市過程的不同方面,因此,同時承擔「專家」及「非專家」的職責。例如,會計師樓負責審核上市申請人的財務報表,而其聯屬諮詢部門負責審閱上市申請人的內部監控系統,前者屬「專家」(因為核數師報告於上市文件中轉載),而後者則並「非專家」(因為內部監控報告不會於上市文件中轉載)。因此,根據《操守準則》應用不同的規定。

8. 《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第3段:每名新申請人均屬獨立個案,因此就其上市申請所需進行的盡職審查步驟亦各不相同。與應用指引所列舉的較典型例子比較,個別保薦人應該進行的盡職審查範圍及內容或有不同(在某些情況下,所需涉及的範圍可能還要廣泛許多)。保薦人必須自行決定對某一名新申請人應採取哪種合適的調查或步驟,以及每個步驟的內容。

9. 《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第14(a)段:保薦人就上市文件專家部分所進行的一般盡職審查的查詢,包括會見專家、審閱聘用條款(特別須注意其工作範圍,有關工作範圍是否與所須發表的意見相稱,以及工作範圍有沒有以下限制,即那些可能對專家報告、意見或陳述中所給予的肯定程度造成不利影響的限制)。

10. 《上市規則》第3A.13段:每名保薦人必須向交易所呈交《上市規則》附錄十九所述的聲明,其中包括有關上市文件各專家部分的聲明,保薦人經作出合理盡職審查的查詢後,有合理理由相信並實際上相信(以保薦人本身並非有關專家部分所處理事宜的專家而可對其合理預期的標準而言),專家的工作範圍與所提供的意見及須因應有關情況而提供的意見相稱(若其工作範圍不是由有關專業機構訂定)。

11. 證監會於2012年12月12日刊發的《有關監管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150及151段:在某些情況下,作為專家發表意見的基準的服務範圍,可能較適用於保薦人承擔責任的範圍狹窄。故此,保薦人務必以積極主動的態度評估專家報告,當中包括嚴謹地審閱專家報告、進行適當的查詢及向相關人士尋求一切所須協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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