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盡職審查指引》-

與第三方(包括專家顧問)的互動1

2. 資格及勝任能力

2.1 準則

非專家第三方

…保薦人應:…評估該第三方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及勝任能力進行獲委派的工作。[見《操守準則》第17.6(g)(i)段]

專家

…保薦人應:…使其本身信納該專家具備適當的資格、經驗及勝任能力給予意見。[見《操守準則》第17.7(a)(i)段]

2.2 指引

2.2.1 雖然保薦人不被要求以保薦人不具備的專門知識及技能識別及處理問題,但為使保薦人倚賴第三方進行的工作,保薦人應使其本身信納依賴該資料或意見屬合理做法,包括信納第三方的資格及勝任能力。

2.2.2 作為盡職審查工作的一部份,保薦人應評估第三方進行所需工作的資格及勝任能力。就專家而言,保薦人亦應評估該專家過去進行類似任務的經驗。就非專家第三方而言當保人進行相關評估時,經驗並非嚴格規定必須考慮的標準。4然而,保薦人在決定是否委非專家第三方進行相關任務,應將其有關經驗考慮在內。這是因為非專家第三方在進行某類盡職審查方面的經驗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其處理有關交易的勝任能力或影響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及質量。

2.2.3 保薦人進行相關評估時,一般應包括會見第三方及審閱從公開途徑取得有關第三方的資料。5

2.3 建議步驟

2.3.1 保薦人應要求第三方提供有關其資格及經驗的資料,這應包括:

(a) 支持其進行有關任務的專業資格;

(b) 其在類似的任務及╱或與上市申請人類似的行業的過往經驗;及

(c) 參與該任務的核心團隊成員,其等的資歷水平及相關經驗。

2.3.2 保薦人可通過多種方式取得該資料包括與第三方面談、通過電話會議、或通過問卷或其他書面材料進行書面訪談。

2.3.3 保薦人應審閱第三方的回應,以評估其資格、經驗及勝任能力。如果其回應不完整或不令人滿意,保薦人應安排跟進會見或提交書面跟進問題以讓第三方適當回應。

2.3.4 保薦人可考慮內部查核與某第三方交涉的經驗(如有)

2.3.5 保薦人亦應審閱從公開途徑取得有關第三方的資料,作為對第三方所提供資料的獨立查核。

2.3.6 上述盡職審查程序應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且如有可能,在委聘第三方前進行。

參考尾註

1. 儘管規定大致相同,《操守準則》對專家及非專家第三方載述不同規定。就本指引而言,「專家」指一名第三方:(1)其專業賦予其所作陳述或意見權威性;及(2)其已同意在上市文件內轉載及納入有關陳述或意見。「非專家第三方」指一名第三方:(1)其在若干範疇或多個範疇具有專門知識;(2)其已獲保薦人委聘於上市過程中應用其專門知識進行若干盡職審查工作;及(3)其通常以另一形式編製保薦人依賴的報告、意見或工作成果,但有關報告、意見或工作成果將不會在上市文件內轉載或納入。除明確指明的區別外,本章所述的「第三方」均指專家及非專家第三方。

第三方可能參與上市過程的不同方面,因此,同時承擔「專家」及「非專家」的職責。例如,會計師樓負責審核上市申請人的財務報表,而其聯屬諮詢部門負責審閱上市申請人的內部監控系統,前者屬「專家」(因為核數師報告於上市文件中轉載),而後者則並「非專家」(因為內部監控報告不會於上市文件中轉載)。因此,根據《操守準則》應用不同的規定。

4. 《操守準則》第17.6(g)(i)段僅規定保薦人須評估該第三方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及勝任能力進行獲委派的工作。

5. 《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第14(a)段:保薦人就上市文件專家部分所進行的一般盡職審查的查詢,包括會見專家、審閱聘用條款(特別須注意其工作範圍,有關工作範圍是否與所須發表的意見相稱,以及工作範圍有沒有以下限制,即那些可能對專家報告、意見或陳述中所給予的肯定程度造成不利影響的限制)及審閱從公開途徑取得有關專家的資料,以評估:

(a) 專家的資歷、經驗及資源;及

(b) 專家能否勝任所要求擔任的工作。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盡職審查指引

非專家 第三方 經驗

評估 第三方 資格及勝任能力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與 第三方 (包括專家顧問)的互動

資格及勝任能力

第三方 資料的獨立查核

非專家 第三方 資格及勝任能力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上市文件專家 第三方 工作
專家 第三方 的資歷及經驗
第三方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合規性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