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盡職審查指引》-
財務資料
《操守準則》各段 |
17.2(b) |
17.3(a)(i) |
17.4(c)(i) |
17.6(c) |
17.6(d)(v) |
17.6(d)(vi) |
17.6(d)(viii) |
17.7(b)附註1 |
17.8 |
主要聯交所指引信 |
其他主要參考資料 |
1. 範圍及主要的相互依賴情況
1.1 概覽
1.1.1 本章集中描述與下列事項最直接相關的盡職審查活動:
(a) 上市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的財務呈報;及
(b) 對上市申請人於此次呈報背後的財務狀況及表現的了解。
1.1.2 本章集中描述常規程序以及一般準則及方法事宜。
1.1.3 這主要包括考慮綜合以下各項:
(a) 財務事宜:通常集中於上市申請人的盈利及資產、負債及承擔(包括或然負債及資產負債表外安排)以及其融資安排(尤其是營運資金及應收款項);
(b) 會計事宜:集中於影響上市申請人財務資料呈報的因素。
(c) 審核程序;
(d) 上一個審核日期之後的變動(或發生變動的可能性);及
(e) 上市申請人的預測及推測。
1.1.4 進行首次公開發售盡職審查的主要目的,是讓保薦人:
(a) 深入認識及瞭解上市申請人;及
(b) 本身信納上市文件中的披露。
請見《操守準則》第17.6(a)段。
1.1.5 任何性質(例如商業或法律)的某一重大風險或問題,通常會對上市申請人的財務狀況或前景造成一定影響(或潛在影響),因此(i)在整體盡職審查過程中,不可能孤立或「隔離」財務盡職審查及(ii)財務事宜應被視作較廣泛整體的一部分。
1.1.6 在其規限下(及按本章範圍的相關語境),主要的相互依賴盡職審查包括(尤其是):
(a) 第7章「《盡職審查指引》-認識上市申請人及其管理層」;
(b) 第8章「《盡職審查指引》-業務模式」;
(c) 第13章「《盡職審查指引》-內部監控」;及
(d) 第20章「《盡職審查指引》-會計師」。
1.1.7 保薦人的詳細財務審閱,應按上市申請人的個別情況需要,而逐項審查。
1.1.8 本章亦記錄在確認上市申請人符合上市的量化資格時需要採取的步驟,儘管嚴格來說這並非盡職審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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