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盡職審查指引》-
會見主要業務持份者
4. 安排及進行會見
4.1 準則
在進行會見時,保薦人應:…(ii)直接與選定會見的人士或實體進行會見,盡量減少讓上市申請人參與其中;[《操守準則》第17.6(f)(ii)段]
4.2 指引
4.2.1 進行盡職審查會見的方式可直接影響所得資料的質素及可靠程度,若保薦人依賴這些資料來編製上市文件,亦將影響保薦人(以至投資者)能否適當地評估上市申請人的財務狀況。
4.2.2 保薦人很可能需要上市申請人協助識別合適的接受會見人士及安排會見。上市申請人或接受會見者亦可能會要求上市申請人在會見時派出代表。然而,上市申請人不應試圖「支配」接受會見者或影響會見過程的結果。保薦人應以能使其對事件(會見乃就該等事件作出)作出獨立評估的方式進行會見,而若上市申請人在會見時派出代表出席,該代表應為被動角色。
4.3 建議步驟
4.3.1 保薦人可透過舉行面對面會議、電話或視頻會議,或以書面訪談問卷的方式進行會見。
4.3.2 如保薦人要求會見業務持份者,其不應在沒有作出進一步質詢的情況下接受上市申請人堅稱獲選定進行會見的業務持份者拒絕會見保薦人或拒絕保薦人所要求的會見形式。6
4.3.3 保薦人應嘗試瞭解接受會見者明顯不願參與或配合會見的原因及性質。例如,解釋會見的範圍、程序及目的或有助於減輕其疑慮。然而,不得不承認第三方接受會見者並無強制義務配合會見過程,而第三方拒絕參與會見,並不意味著保薦人未能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儘管保薦人應評估不進行該會見對盡職審查過程整體的實質重要性。假如不願合作的原因,是源自或似乎源自上市申請人本身或上市申請人的財務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保薦人應對此提高警覺。
4.3.4 上市申請人的代表在場
(a) 上市申請人應明白,其代表一般預期不會出席第三方會見。然而,上市申請人的一名或以上代表可以被動觀察者的身份出席第三方會見。如上市申請人代表出席會見,保薦人應要求接受會見者作出真實坦白的回答,而不受上市申請人代表在場的影響。
(b) 保薦人可解釋會見的範圍、程序及目的,以幫助減輕接受會見者因所要求資料的保密性或商業敏感性而可能產生的顧慮。
附註
如向接受會見者提及建議上市事宜,則上市申請人應向接受會見者強調此乃機密資料。
(c)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問題應由保薦人或其代表提出並直接由接受會見者回答,而不涉及上市申請人的代表(但如有必要闡明特定資料則除外)。
4.3.5 法律、財務及╱或其他顧問在場
(a) 法律、財務或其他顧問可以出席第三方的會見(而若為法律顧問,則可能預期會出席)。然而,這並不會改變或免除保薦人根據《操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見的責任。
(b) 上市申請人應確保其任何財務或其他顧問如參加會見時是以被動旁觀者的身份參加,且不涉及作出任何會影響保薦人希望進行會見的方式的行為。
4.3.6 利用會見問卷
(a) 保薦人可利用會見問卷向第三方獲取資料。
(b) 如切實可行,保薦人應直接向接受會見者發送問卷並直接向接受會見者收取填妥的問卷,以防止上市申請人截取或以其他方式竄改盡職審查的查詢結果。如切實可行,較理想方式是中國實體交回的問卷應蓋上公司印章。
(c) 保薦人應採取步驟(例如在向接受會見者發送的隨附信件及╱或跟進電話的通話中),確保接受會見者知悉填妥的問卷應直接交回保薦人。保薦人亦可考慮提供預付郵資信封或安排收取填妥的問卷(例如透過快遞公司)以方便直接交回保薦人,或者要求回應直接透過電郵發送予保薦人(在此情況下,亦允許上市申請人被抄送回應的副本)。
(d) 如保薦人透過上市申請人收取填妥的問卷,其應:
(i)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向接受會見者跟進,澄清問卷並未直接交回保薦人的原因及要求接受會見者確認問卷乃由其自行完成;及
(ii) 進行額外盡職審查以信納回應的獨立性。
(e) 保薦人應審閱填妥的會見問卷。
(f) 如填妥的問卷遺漏任何重大資料,保薦人應與接受會見者跟進遺漏了的資料。
(g) 保薦人應核查問卷是接受會見者以其作為相關實體代表的身份(而非個人身份)簽署。例如,署名下方應列明簽署者的姓名及職務或其在相關實體的職位。
(h) 如在問卷完成後進行會見,保薦人不應受到問卷內容的限制。
參考尾註
6. 2012年4月22日的證監會新聞稿-「證監會向兆豐資本(亞洲)有限公司施加罰款並撤銷其牌照」載有(其中包括)對兆豐資本(亞洲)有限公司(「兆豐資本」)的譴責:兆豐資本針對上市申請人的供應商、顧客和特許經營商的盡職審查工作中重要範疇的資料均來自上市申請人,並未經過獨立的審察,反映兆豐資本不當地依賴發行人。證監會舉出其中一個例子:兆豐資本未能獨立辦事,亦在沒有任何質詢的情況下接受上市申請人就有關部分供應商╱顧客拒絕與兆豐資本進行面對面的訪談的說法。
證監會於此份新聞稿所載的其他調查結果包括:
(a) 兆豐資本針對上市申請人的顧客、供應商和特許經營商的盡職審查不足亦未達標。其指出:兆豐資本與供應商和顧客填寫的問卷中遺漏了與上市申請人集團交易數據等重要資料;兆豐資本亦未有跟進遺漏了的資料;多個與供應商和顧客的訪談只透過電話於上市申請人遞交上市申請當日方才倉卒進行;及未能就上市申請人提供的特許經營商資料(如姓名、地址和每個特許經營商的營業額)作出適當的核實,亦未有取得集團和特許經營商之間的交易紀錄;及
(b) 兆豐資本未能獨立於上市申請人辦事的其他例子:兆豐資本允許上市申請人提出兆豐資本不應直接聯絡集團的供應商、顧客和特許經營商的要求。因此,所有訪談均由上市申請人安排,並於上市申請人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此外,兆豐資本接受由上市申請人安排與供應商╱顧客的電話訪談。最後,由特許經營商證實他們為獨立於上市申請人的書面確認均透過上市申請人取得。
此外,證監會於2011年3月刊發的《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對若干保薦人沒有就主要業務持份者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作出批評。此份報告指出(其中包括):
(a) 由於每宗個案均有獨特之處,《上市規則》的第21項應用指引 並沒有訂明就供應商╱客戶而進行的盡職審查的範圍及方式。保薦人有責任自行作出專業判斷,因應情況進行必要及適當的工作;
(b) 在盡職審查過程中進行會見的方式,可以直接影響所得資料的質素及可靠程度,若保薦人依賴這些資料來編製上市文件,會見方式亦將影響保薦人(以至投資者)能否適當地評估上市申請人的財務狀況;
(c) 不論任何情況,就上市申請人的供應商╱客戶而進行的盡職審查都不應與上市文件內容的最基本規定混為一談,亦不應受該等規定所限;
(d) 在證監會審閱的一個個案中,如保薦人的會見程序不能有效地核實會見人士的身份,而保薦人亦沒有就不完整╱有欠妥善的回應作出跟進,從會見所取得的資料可能並不可靠,但這些資料卻成為盡職審查的主要部分,以供保薦人核實主要客戶的身份以及招股章程的銷售數據的真偽。這情況可能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因為上市申請人可能在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過程中作出欺騙、欺詐行為或提供虛假資料,但卻於成功上市後才被揭發。證監會作出的具體譴責包括:
(i) 受訪人士的資料不全,不足以證明該人士是接受訪問的適當人選;
(ii) 若干問卷有大部分未有填妥;
(iii) 所收回的部分問卷只有個別人士簽署(據稱是代表其公司簽署),但根據本地市場的慣常做法,問卷上應蓋有公司印章;及
(iv) 保薦人並沒有就遺漏的資料作出跟進,亦沒有確認受訪者的身份。
(e) 如保薦人沒有安排從受訪者直接收回問卷或確認,盡職審查的查詢結果可能會被上市申請人截取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或竄改。在這情況下,保薦人應執行額外的盡職審查,才可信納查詢結果。證監會認為更有效的做法是由保薦人自行發出及收回這些問卷,盡量避免讓上市申請人參與其中。
(f) 為達致盡職審查會見的目標,並確保取得可靠的資料,保薦人必須適當地籌劃、管理及進行會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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