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盡職審查指引》-
核實工作
《操守準則》各段 |
17.6(c) |
17.6(d)(ix) |
17.6(e)(iv)及(v) |
主要交易所指引信 |
1. 適當的核實
1.1 準則
保薦人不應對上市申請人或其董事所作出的陳述和申述及出示的文件照單全收。視乎資料的性質和來源,以及資料是在甚麼背景下提供而定,保薦人應執行在有關情況下屬適當的核實程序,例如審閱來源文件、詢問具備有關知識的人士或取得以獨立方式索取的資料。凡保薦人得悉有任何情況可能導致其獲提供的資料受到質疑,或顯示有潛在問題或風險,保薦人應進行額外的盡職審查,以確定有關事項及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過份依賴管理層的申述或確認以核實來自上市申請人的資料,不能被視為合理的盡職審查。[《操守準則》第17.6(c)段]
1.2 指引
1.2.1 核實乃為了核查上市文件所載陳述的準確性,而並非為了探討整體盡職審查過程所應涵蓋與上市申請人有關的其他重大事宜。換言之,核實屬於更廣泛的盡職審查過程的一部分,作為核查上市文件是否準確完整,並將保薦人進行的所有盡職審查工作併合起來。
1.2.2 核實的目的在於協助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履行核查責任,確保上市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準確完整,且並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以支持其依賴所可能需要及潛在的免責辯護。核實涉及對上市文件的內容進行核查,以證實:
(a) 有合理理由相信各項重大陳述屬真實且並無誤導成份;
(b) 識別出意見、估計及預測的陳述,有關陳述乃基於合理理由作出;
(c) 從各項該等陳述合理得出的任何推論均屬正確且並無誤導成份;
(d) 上市文件並無遺漏任何內容導致任何有關陳述不準確或存在誤導成份;及
(e) 識別適當來源文件並保存以備日後參考之用。
1.2.3 核實工作通常不會涵蓋上市文件所載的財務資料,財務資料將由上市申請人的申報會計師另行進行確認╱核實程序-如需進一步指引,請參閱第12章「《盡職審查指引》-財務資料」。
1.2.4 核實工作通常不會涵蓋上市文件所載的專家部分,如需進一步指引,請參閱第18章「《盡職審查指引》-與第三方(包括專家顧問)的互動」。
1.2.5 上市文件的核實工作應與盡職審查過程互動進行,而不應被視為由律師單獨進行的獨立工作。例如,保薦人應進行盡職審查,以瞭解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情況,但由於該等人士的資格和詳細資料同時出現在上市文件中,所以保薦人和包銷商的律師應通過進行整個核實程序,同時核查該等陳述的準確性。如需進一步指引,請參閱第7章「《盡職審查指引》-認識上市申請人及其管理層」及第3.2段對該等資料進行獨立核查的指引。在核實過程中,倘保薦人察覺所獲提供資料或會受到質疑或顯示存在潛在問題或風險的情況,保薦人應考慮進行額外的盡職審查,以解決有關問題。
1.2.6 保薦人及包銷商的律師應檢查所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的性質,以核實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陳述,尤其是與意見事項相關的陳述。資料要求清單及對有關要求的答覆應顯示,負責核實陳述的人士不僅已審閱陳述及支持該陳述的事實或判斷,並已審閱從陳述可引申或擬引申的推斷,以及陳述是否反映全面狀況。然而,良好的招股章程擬稿一般會避免含糊的陳述。
1.2.7 核實工作主要包括從獨立來源取得資料或向可能掌握有關事項知識的獨立第三方進行查詢。有關獨立來源材料的進一步指引,請參閱第3.2段。然而,如無法進行獨立證實(例如陳述關於董事對有關發行人業務的未來事件的預期或涉及主觀判斷的事項),則陳述可由適合作出判斷的董事或其他高級執行人員作出確認予以核實。確認書,尤其是為特別事項所草擬的,應可顯示上市申請人及╱或其董事已考慮過該事項。值得注意的是,《操守準則》第17.6(c)段並不禁止保薦人進行核實時依賴管理層的申述或確認-而是提醒不要過度依賴有關確認。保薦人仍應作出判斷,並在必要時作出額外查詢,以確定有關陳述是否建基於合理理由以及並無誤導成份。
1.3 建議步驟
1.3.1 核實工作要求上市申請人廣泛地提供業務有關的各類資料。在此,建議上市申請人在交易開始時指派一位相當高層的人士專注負責整體管理此過程的內部事宜,尤其是如當中涉及多家附屬公司。公司的主要高層人士應分別負責上市文件中描述其所屬業務領域的相關章節。這將確保在核實上市文件的相關章節時,對直接業務擁有經驗的人士可對上市文件的草擬本提供意見。該等人士應獲提供上市文件的擬稿全文及其要求提供的支持文件。該等人士所負責的上市文件章節應作出明確標記,然而,亦同時應要求他們審閱整個業務章節。
1.3.2 包銷商律師(一般作為負責準備核對資料要求清單的一方)對上市申請人業務的瞭解有限且並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因此,如包銷商律師被要求就所有可能遺漏的內容列出相關的問題,對包銷商律師來說,明顯存在困難。而最能發現遺漏內容的人士為公司人員,特別是董事(作為上市文件的負責人)。
1.3.3 作為上市工作的一部分,驗證報告不會被公開,但其最終版本,應由董事審閱並於董事會會議上被採納,以作為董事會對上市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的確認。有關在董事會會議上提交驗證報告的建議程序,請參閱第2.3.6及2.3.8段。
1.3.4 保薦人及其他專業顧問不應被要求就核實上市文件的任何章節承擔責任,惟確認其姓名及所述機構的說明則除外。尤其是,若相關陳述將包含在會計師或工程師或物業估值師等專家所出具之報告,而該等報告將成為上市文件的一部分,並由該等專家承擔責任,則其不需要簽署驗證報告。同樣地,若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將涵蓋相關法律陳述的準確性,則律師亦應毋須簽署驗證報告。有關依賴專家報告所需的謹慎標準的進一步指引,請參閱第18章「《盡職審查指引》-與第三方(包括專家顧問)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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