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盡職審查指引》-
呈交就緒
4. 識別重大事宜
4.1 準則
保薦人代表上市申請人向聯交所呈交申請時,應確保其已知的、按其合理意見認為在考慮下列事項時必須顧及的所有重大事宜,已在書面文件中向聯交所披露:
(i) 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及
(ii) 該申請人的證券上市是否違反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操守準則》第17.4(d)段]
4.2 建議步驟
保薦人應審閱上市申請文件以符合《操守準則》第17.4(d)段的規定,並確保其已知的任何重大事宜已載入上市申請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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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守準則》第17.4(d)段 盡職審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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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 識別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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