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盡職審查指引》-

方法及範圍

《操守準則》各段

17.6(a)

17.6(h)

17.6(b)

主要交易所指引信

《交易所指引信》GL21-10

其他主要參考資料

2012年4月22日的證監會新聞稿-「證監會向兆豐資本(亞洲)有限公司施加罰款並撤銷其牌照」

1. 合理判斷

1.1 準則

保薦人應進行盡職審查,藉以透徹地認識及瞭解上市申請人,並使本身信納上市文件所載的披露事宜。保薦人應在顧及所有相關事實及情況後,對需就上市申請人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的性質及範圍,作出合理判斷。保薦人應明白,盡職審查的性質及範圍因不同個案而異,視乎事實及情況而定,並沒有詳盡無遺的清單能列出適用於所有情況的盡職審查步驟。[《操守準則》第17.6(a)段]

1.2 指引

1.2.1 根據《公司條例》,發行人及其他指定人士(包括保薦人)1對招股章程內的錯誤陳述需承擔法定責任。就《公司條例》第40條的民事責任,主要辯護理由是具有合理理由相信陳述為真實(即盡職審查辯護),以及就專家意見而言,該專家乃合資格提供意見並已作出同意。

1.2.2 就《公司條例》第40A條的刑事責任,證監會建議將第40A條的責任標準修訂為被告明知招股章程載有失實陳述或罔顧該項陳述是否失實,以及該失實陳述對投資者有重大負面影響。就此而言,證監會已說明盡職審查的缺失本身不擬觸發刑事責任。倘若保薦人已遵守新《操守準則》條文的規定,證監會相信控方能夠證明其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不真實陳述的可能性很低。2

1.2.3 證監會並不期望保薦人將能偵察出上市申請人或其他人士所有企圖隱瞞資料以誤導他人的行為。3證監會承認市場不能期望規定進行合理盡職審查便能確保不會發生欺詐、偽造或蓄意不作披露等行為。4

1.2.4 在評估所需進行的盡職審查性質及規模時,保薦人應緊記其須向聯交所作出確認,招股章程的披露內容具有充足詳情及資料,使合理的人皆可據此而對上市申請人的股份、財務狀況及盈利能力達致有根據並有理由支持的意見。5

1.2.5 以下為證監會認為屬不足夠及未達標的盡職審查工作例子。在洪良案6中,盡職審查問卷遺漏了有關供應商和客戶的重要資料(如他們與上市申請人的交易數據),但保薦人未有跟進遺漏的資料。保薦人亦於遞交上市申請當日才倉卒與客戶和供應商進行多個訪談。此外,保薦人亦未能就上市申請人提供的特許經營商資料作出適當的核實。

1.2.6 保薦人在許多情況下將須作出判斷,以釐定對資產(如物業、機器、產品或存貨)進行盡職審查或釐定受訪分銷商、供應商或客戶的數目時所適用的重要性水平。如《操守準則》所述,保薦人必須作出合理判斷及就此而言,保薦人應基於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目前經營的市場及申請人於業務計劃內預計進一步發展的市場的充分瞭解而行使其酌情權。第7章至第24章為各類盡職審查工作提供詳細的指引,包括業務盡職審查、財務盡職審查及法律盡職審查。有關指引內有建議保薦人如何能評估重要性的適當水平,以釐定某類盡職審查的門檻。當然,釐定重要性的適當水平不會有固定程式。保薦人除了須作好準備及能夠合理說明其如何作出釐定盡職審查重要性水平的結論外,其將某盡職審查行動的可行性及所涉成本,與該行動對保薦人按規定瞭解及認識申請人業務,以讓保薦人對其本身、監管機構及投資者作出必要水平的保證的整體貢獻作比較,亦屬合理做法。

 

參考尾註

1. 證監會已決定《公司條例》將予修訂,以清楚訂明《公司條例》第40及40A條下有關招股章程內錯誤陳述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將適用於保薦人。

2.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281及292段。

3.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283段。

4.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第125段。

5. 《上市規則》附錄十九(保薦人的聲明)《公司條例》附表3第3段有類似規定。

6. 請參閱2012年4月22日的證監會新聞稿-「證監會向兆豐資本(亞洲)有限公司施加罰款並撤銷其牌照」。兆豐資本就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於2009年的上市申請中擔任唯一保薦人。其後發現洪良的招股章程嚴重誇大陳述集團於往績記錄期的營業額及除稅前溢利,以及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價值和特許經營店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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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指引

錯誤陳述

合理判斷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對招股章程內的 錯誤陳述 需承擔法定責任

保薦人作出 合理判斷

盡職審查指引 清單

《操守準則》第17.6(a)段 合理判斷

盡職審查程序 錯誤陳述

盡職審查指引 合規性

《公司條例》第40條 合理判斷
《公司條例》第40A條 錯誤陳述
香港股票交易所 合理判斷
洪良案 錯誤陳述
重要性水平 盡職審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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