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盡職審查指引》-
一般原則
8. 由直接第三方進行確認的恰當程度
保薦人應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範圍內,要求與發行人有重要關係的人士直接確認資料:例如主要供應商、客戶、特許人及往來銀行。眾所周知,該等人士並無責任配合盡職審查,其參與屬於自願性質。而若干第三方(如上市申請人的往來銀行或合營企業夥伴)可能因私隱及╱或保密規定而未能全面配合盡職審查。保薦人應尋求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透過保密安排解決任何該等問題。如非適當及切實可行,保薦人可考慮採用其他方法,以證實有關資料,或評估該等未獲確認資料整體上對於盡職審查真實性的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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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 由 直接第三方進行確認 的恰當程度
盡職審查指引
保密安排
直接第三方進行確認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適當及切實可行 保密安排
直接第三方進行確認 恰當程度
香港監管制度 直接第三方進行確認
上市申請人 保密安排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盡職審查指引
香港證監會 直接第三方進行確認
保密安排 工作
直接第三方進行確認 無責任配合盡職審查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程序 保密安排
盡職審查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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