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盡職審查指引》-

一般原則

5. 核實

保薦人不應對上市申請人或其董事所作出的陳述和申述及所出示的文件照單全收。視乎資料的性質、重大程度和來源,以及資料是在甚麼背景下提供的情況下,保薦人應執行在有關情況下屬適當的核實程序,例如審閱來源文件、詢問具備有關知識的人士或取得以獨立方式索取的資料。

凡保薦人得悉有任何情況可能導致其獲提供的資料受到質疑,或顯示有潛在問題或風險,保薦人應進行額外的盡職審查,以確定有關事項及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過份依賴管理層的申述或確認以核實來自上市申請人的資料,不能被視為合理的盡職審查。6

 

參考尾註

6. 《操守準則》第17.6(c)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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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指引

潛在問題

核實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顯示有 潛在問題 或風險,保薦人應進行額外的盡職審查

保薦人 核實 程序

香港監管制度 盡職審查指引

上市申請人 潛在問題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核實 程序

潛在問題 或風險
《操守準則》第17段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清單 核實
盡職審查程序
盡職審查合規性 潛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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