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盡職審查指引》-

公開發售的全盤管理

附錄一-混合媒介要約26

1. 保薦人與上市申請人應注意混合媒介要約並非豁免上市申請人遵守派發招股章程印刷版本的規定。混合媒介要約僅旨在減少所需招股章程印刷版本的數目。

2. 倘保薦人與上市申請人選擇混合媒介要約,則保薦人應確保上市申請人將:

(a) 於公開發售期間前五個營業日內在聯交所網站及上市申請人網站刊載通知公告,該公告須載列通知投資者可取覽或獲取招股章程印刷版本及查閱招股章程電子版本地點的聲明;27

(b) 於公開發售開始時在聯交所網站及上市申請人網站及其後在至少其中一個網站登載招股章程的電子版本;28

(c) 於每個派發紙張形式申請表格的地點提供至少三份招股章程印刷版本可供查閱;及

(d) 應任何投資者要求在(i)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存管處服務櫃檯;(ii)股份過戶登記處、保薦人或協調人的辦事處;及(iii)收款銀行的指定分行免費提供招股章程的印刷版本。

3. 通知公告、紙張形式申請表格、招股章程的電子版本及紙張形式招股章程須載列與混合媒介要約有關的特定內容,包括可獲取印刷版本的地點。29儘管招股章程的電子版本亦可於聯交所網站便捷取覽,但不建議使用從網站下載的申請表格進行申請。股份過戶登記處僅接納上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表格的印刷版本。

4. 由於紙張形式招股章程仍須應要求的情況下被提供,保薦人與上市申請人應評估紙張形式招股章程的可能需求,包括最經常及可能取閱紙張形式招股章程的地點。保薦人與上市申請人應制訂相應程序確保其得以評估需求,如投資者在提前預訂或預訂系統上登記其要求紙張形式招股章程。保薦人應就此諮詢收款銀行。

5. 保薦人應確保招股章程的電子版本於公開發售期間便捷取覽。30電子形式的招股章程的字體、格式及內容須與紙製招股章程的字體、格式及內容相同。31招股章程的電子版本應合理防篡改。

6. 倘招股章程的電子版本於公開發售期開始後連續四個小時或以上於上市申請人及聯交所的網站不可便捷取覽,則保薦人與上市申請人應透過發出(i)紙張形式申請表格及紙張形式招股章程;及(ii)通知暫停混合媒介要約的公告。倘符合上述條件,公開發售仍然有效。一旦可於上市申請人或聯交所網站再次查閱到招股章程的電子版本,則可恢復混合媒介要約。為恢復混合媒介要約,上市申請人可發出通知恢復混合媒介要約的公告。

7. 倘申請表格印刷版本於暫停混合媒介要約期間並無附帶招股章程印刷版本,則公開發售將告終止。因此,保薦人應於混合媒介要約開始前與財經印刷商及收款銀行制訂載列有關混合媒介要約必須暫停的緊急情況的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包括時間表、行動項目、負責人、印刷及物流安排。

8. 保薦人與上市申請人應盡快諮詢聯交所及╱或證監會在招股章程的電子版本於公開發售期間不可便捷取覽時如何進行餘下的公開發售程序。

參考尾註

26. 有關混合媒介要約的《上市規則》修訂的常問問題系列13

27. 有關通知公告的內容規定,見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條文)通告》第9A(4)(b)條

28. 同上第9A(3)(f)、(g)及(h)條。上市申請人的網站必須提供招股章程電子版本的直接連結,於招股章程網頁不載有任何推廣資料及列示警示通知。

29. 同上第9A(3)(j)、(k)、9A(4)及9A(9)條《交易所指引信》GL64-13

30. 同上第9A(5)、(6)及(10)條。「便捷取覽」指「其可供公眾在無需密碼及免費的情況下,能夠在某網站以單一檔案或多檔案的形式完整地閱覽、下載、保留及列印作為副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日或星期一至星期五午夜至上午六時正之間的時間無法便捷地取覽。

31. 同上第9A(3)(i)條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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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指引

第28.3章

混合媒介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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