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盡職審查指引》-

生物資產

主要交易所指引信

《交易所指引信》GL46-12

其他主要參考文件

《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

1. 引言

1.1 背景

1.1.1 證監會諮詢總結或《操守準則》並無特別提及生物資產。然而,聯交所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發佈的《交易所指引信》GL46-12,就以下事宜提供指引:(i)從事農業活動的申請人為履行《上市規則》的營業紀錄及盈利規定,如何處理生物資產估值的未變現公平值收益;(ii)適用於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人的披露規定;及(iii)保薦人及其他專業顧問須對生物資產進行的盡職審查。聯交所指出,基於生物資產及其估值的性質及內在風險,對生物資產的處理方法較為獨特;且其認為生物資產容易腐爛,其估值亦因採用的假設較複雜及不易核實而通常有較高的不確定性,所以風險較高。

1.1.2 本盡職審查指引之目的旨在為預期將對生物資產進行的盡職審查提供指引,並對《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及《操守準則》第17.6(e)(ii)段的實物資產檢查作補充。

1.1.3 本盡職審查指引並無涵蓋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所載處理生物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為提供完整信息,特說明《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規定生物資產須以公平值減出售成本計量,惟公平值無法可靠計量者除外。生物資產的公平值可按市場法、收益法(即現金流折現法)或成本法釐定。

1.1.4 附錄一載列過去五年涉及農業活動或生物資產的業務於香港進行首次公開招股的清單。

1.1.5 附錄二載列保薦人對生物資產進行盡職審查時應予考慮的因素清單(未能盡列無遺)。

1.1.6 附錄三載列與生物資產有關的若干有用的行業出版物。

1.1.7 尾註載列下文與生物資產評註有關的各項附註及來源材料。

1.2 定義

1.2.1 「生物資產」指活著的動物或植物。1生物資產的例子包括綿羊、種植林的樹木、植物、奶牛、豬、灌木、葡萄樹及果樹。

1.2.2 「農業活動」指實體對生物轉化(即導致生物資產發生質變或量變的成長、退化、生產及生殖)的管理及生物資產的收成,以供出售或轉為農產品或額外生物資產的業務。此業務活動涵蓋種類繁多的活動,如飼養牲畜、林業、種植一年生或常生植物、經營果園及種植園、花藝及水產養殖(包括魚類養殖)。2

參考尾註

1. 《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第5段。

2. 《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第5段及第6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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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章 – 生物資產 – 引言

盡職審查指引

農業活動

生物資產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從事 農業活動 的上市申請人

生物資產 引言

《交易所指引信》GL46-12

對 生物資產 進行的盡職審查

對《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的實物資產檢查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操守準則》第17.6(e)(ii)段
《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
聯交所 生物資產 处理
盡職審查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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