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15. 銷售及營銷
15.1 指引
15.1.1 保薦人應瞭解根據長期承購安排(而非較短期安排或現貨市場銷售)進行(或將進行)銷售的程度。
15.1.2 如依賴現貨市場,保薦人應與礦業公司探討礦業公司銷售能力的範圍。
此外,保薦人應注意,交易所希望上市文件披露承購安排的主要條款(如有),以及有關條款是否與行業標準看齊。23
15.1.3 保薦人亦應遵循第9章「《盡職審查指引》-會見主要業務持份者」所載的指引。
15.2 建議步驟
15.2.1 保薦人應熟悉礦業公司正在開採或生產的特定天然資源的「標準」價格發現機制。保薦人亦應探究將予生產的產品的實際市場,尤其是產品的市場可能具有地區差異-例如,倘正在生產燃氣,當地市場會以甚麼條款購買該特定規格的燃氣?
15.2.2 保薦人應連同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審查任何長期承購協議的主要條款,以識別任何不尋常或繁苛的條文。保薦人亦應考慮定價機制及客戶依賴程度以及交易對手風險(倘嚴重依賴少數承購協議)。保薦人亦應考慮就礦業公司所嚴重依賴的任何長期承購協議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取得法律意見。
15.2.3 保薦人應與礦業公司討論其營銷策略及與該策略相關的假設的適當性。保薦人亦可與負責銷售及營銷的高級管理層就其在這方面的經驗╱資格進行面談。
15.2.4 保薦人亦應與主要承購人及現貨客戶進行面談,以核實身份及銷量。
參考尾註
23. 《交易所指引信》GL52-13第3.2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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