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操守準則》各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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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c)(i)、(ii)、(iv) |
17.6(e)(ii)、(v) |
17.6(d)(iii)、(iv)、(vi)、(vii) |
17.7(b)、(c)、(d) |
《上市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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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1)、(2)、(3)、(4)、(5) |
18.24 |
18.04 |
18.25 |
18.05(2)、(3)、(4)、(5)、(6) |
18.29 |
18.06 |
18.30(2)、(3)、(4) |
18.07 |
18.32 |
18.18 |
18.33(1)、(3) |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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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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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所指引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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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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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第7項指引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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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第13(e)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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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礦業公司是唯一交易所認為適合在《上市規則》另設專門章節對上市資格附加額外規則的行業。因此,編製本盡職審查指引旨在就礦業公司上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特別盡職審查事宜向保薦人提供指引。證監會《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證監會《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或《操守準則》、或《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並無特別提及礦業或資源公司,但《操守準則》第17段的條文同樣適用於礦業公司。此外,本盡職審查指引亦討論礦業公司特有的其他盡職審查問題。
1.2 本盡職審查指引就保薦人應予考慮的適當盡職審查程序,以《上市規則》第十八章的主要規定為基準。務請注意,適用於非礦業公司的其他盡職審查指引亦同時適用,並須與本指引所載的盡職審查指引一併應用。因此,本盡職審查指引應被視作其他盡職審查指引的補充,而非其替代品。
1.3 交易所《常問問題》系列十二第23號(於2013年2月4日修訂)指出,有關礦業公司的保薦人責任載於《上市規則》第三A章及《上市規則》第18.27條,並應參考《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第5段及第14段有關上市文件專家部分的規定。1
1.4 本盡職審查指引並無對《上市規則》第十八章各項規定的全部涵義進行分析,而只是著重於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時所應考慮執行的特定程序,以有別於從事其他行業的上市申請人須遵循的一般方法的範圍為限。
1.5 除非另有說明,本盡職審查指引所採用的界定詞彙與《上市規則》第一章及第十八章或《操守準則》(視情況而定)所載者具有相同涵義。
參考尾註
1. 交易所常問問題系列十二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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