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盡職審查指引》-
與第三方(包括專家顧問)的互動1
4. 獨立性
4.1 準則
…保薦人應:使其本身信納…該專家是獨立於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及控股股東的。[見《操守準則》第17.7(a)(iii)段]
4.2 指引
4.2.1 保薦人應進行盡職審查使其本身信納該專家符合相關專業機構所設定的獨立性標準。倘獨立性標準不是由相關專業機構訂定,則保薦人應向該專家取得書面確認,證明其獨立於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及控股股東,並信納無任何理由須進一步查核此確認的真實性。7
4.2.2 儘管《操守準則》並無提及保薦人需對評估非專家第三方獨立性負上責任,但對非專家第三方,保薦人可考慮應用《操守準則》第17.7(a)(iii)段所載的相同規定。當相關情況顯示某非專家第三方缺乏獨立性時這就尤為必要,因為這可能導致保薦人倚賴該非專家第三方的工作變得不合理。
4.3 建議步驟
4.3.1 保薦人應確定第三方的獨立性標準是否由相關專業機構訂定。
4.3.2 倘第三方的獨立性標準不是由相關專業機構訂定,則保薦人應(如可行)向第三方取得書面確認,證明:
(a) 其獨立於上市申請人、其附屬公司及彼等各自的董事及控股股東;
(b) 除《上市規則》第3A.07條所准許的情況外,其並無於上市申請人、其關連人士或上市申請人的任何聯繫人的證券或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重大權益;
(c) 其不知悉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事宜;及
(d) 其預期在上市完成前保持獨立於上市申請人、其附屬公司及彼等各自的董事及控股股東。保薦人應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一直關注第三方獨立及保持獨立的重要性。如果第三方對獨立性的任何回應似乎與保薦人在其就交易的整個工作過程中所知存在潛在不一致,則保薦人應對該等第三方作出進一步查詢,包括通過會見或取得進一步的書面材料。
4.3.3 當第三方本身受制於相關專業機構所訂定關於獨立性標準的規則時,保薦人亦可考慮向第三方取得其符合這些規則的書面確認。然而,如果這並不可能或不可行,保薦人可按上文第2.3.2段所述,進行相同的盡職審查會見,以確認第三方的獨立性。保薦人亦應取得由相關專業機構所設定的獨立性標準的規則副本及審閱相關規則。
4.3.4 如果可行,保薦人應在簽署委聘函件時或之前向第三方取得相關獨立性確認。
參考尾註
1. 儘管規定大致相同,《操守準則》對專家及非專家第三方載述不同規定。就本指引而言,「專家」指一名第三方:(1)其專業賦予其所作陳述或意見權威性;及(2)其已同意在上市文件內轉載及納入有關陳述或意見。「非專家第三方」指一名第三方:(1)其在若干範疇或多個範疇具有專門知識;(2)其已獲保薦人委聘於上市過程中應用其專門知識進行若干盡職審查工作;及(3)其通常以另一形式編製保薦人依賴的報告、意見或工作成果,但有關報告、意見或工作成果將不會在上市文件內轉載或納入。除明確指明的區別外,本章所述的「第三方」均指專家及非專家第三方。
第三方可能參與上市過程的不同方面,因此,同時承擔「專家」及「非專家」的職責。例如,會計師樓負責審核上市申請人的財務報表,而其聯屬諮詢部門負責審閱上市申請人的內部監控系統,前者屬「專家」(因為核數師報告於上市文件中轉載),而後者則並「非專家」(因為內部監控報告不會於上市文件中轉載)。因此,根據《操守準則》應用不同的規定。
7. 《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第14(g)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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