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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盡職審查指引》-

控股股東與上市申請人的關係

《操守準則》各段

17.3(a)(ii)

17.4(c)(i)

17.6(d)(ii)

17.6(e)(i)

主要交易所上市決策

《交易所上市決策》LD46-1

《交易所上市決策》LD46-2

《交易所上市決策》LD51-1

《交易所上市決策》LD51-2

《交易所上市決策》LD51-3

《交易所上市決策》LD52-2

《交易所上市決策》LD69-1

《交易所上市決策》LD30-2012

主要交易所指引信

《交易所指引信》GL49-13

《交易所指引信》GL56-13

《交易所指引信》GL68-13

1. 瞭解控股股東

1.1 準則

1.1.1 保薦人應依據合理的盡職審查,對以下事項有充分瞭解該上市申請人的董事、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及(如適用)控股股東的個人和業務背景。[《操守準則》第17.3(a)(ii)段]

1.1.2 保薦人應採取下列獨立的盡職審查步驟:直接詢問上市申請人內部或外間具備有關知識的人士,例如董事、主要管理人員、顧問及控股股東。[《操守準則》第17.6(e)(i)段]

1.2 指引

1.2.1 根據《上市規則》,控股股東的定義為任何有權在上市申請人的股東大會上控制行使30%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或一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組成上市申請人董事會的大部分成員的任何一名或一組人士。1因此,上市申請人可擁有超過一名控股股東。

1.2.2 進行盡職審查及瞭解上市申請人的控股股東背景目的是:

(a) 更深入瞭解上市申請人及補充保薦人對上市申請人的其他盡職審查結果,尤其在控股股東不屬於上市申請人管理層一部分的情況下;

(b) 確定控股股東與上市申請人的關係,以評估其是否可能對上市申請人的上市適合性造成影響;及

(c) 確保有關控股股東的詳情及其與上市申請人的關係在上市文件內作出適當披露(有關關連交易盡職審查的進一步指引,請參閱第11章「《盡職審查指引》-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

1.2.3 在識別控股股東時,保薦人應留意以下情況:

(a) 可能有一組股東在行使其於上市申請人的30%或以上投票權時「一致行動」,因此,應共同被視為一組控股股東;2

(b) 如無股東持有上市申請人30%或以上的投票權,保薦人應考慮對單一最大股東進行盡職審查,尤其在該股東的持股量接近30%的情況。

1.2.4 如有超過一名控股股東,保薦人亦應瞭解控股股東之間的關係。

1.2.5 將會進行的盡職審查範圍亦會視乎控股股東及上市申請人的性質而定。例如:

(a) 如上市申請人為中國國有企業,且控股股東為並不參與上市申請人的管理或其他商業活動的政府機關,則可毋須對控股股東進行全面的盡職審查。保薦人在取得主權實體回覆方面可能會遇到困難,因此應考慮如何對該等實體進行盡職審查;及

(b) 對於向上市申請人供應貨品或提供服務的控股股東,應進行更為全面的盡職審查。

1.2.6 交易所可能將控股股東視為很可能對上市申請人於上市後的營運及管理發揮重大影響力的人士。因此,若一名個人控股股東存在過往刑事定罪紀錄或曾違反監管規定,令人嚴重質疑該人士的誠信,則可能令人擔心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而未必能以該人士不擔任上市申請人的董事解決此問題。3

1.3 建議步驟

1.3.1 識別控股股東

(a) 保薦人應檢查上市申請人的股東名冊,並向上市申請人作出查詢以識別任何控股股東或一組控股股東(或單一最大股東)。

(b) 保薦人應就控股股東的個人╱家族及業務背景直接向上市申請人或控股股東(或如適用,單一最大股東)索取資料,並釐定所需盡職審查的範圍,包括:

(i) 轉讓予家族成員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股權、代價基準及是否有任何與股權有關的糾紛;及

(ii) 控股股東與其他人士之間的任何過往或現有委託安排。

1.3.2 背景調查

(a) 保薦人應進行背景調查以識別控股股東(或如適用,單一最大股東)的業務及是否有任何與獨立性、分隔情況、競爭有關的事宜或其他可能對上市申請人上市合適性或上市文件的披露造成影響的事宜。背景調查可包括:

(i) 就公司而言:

(A) 搜尋控股股東的公司資料,包括註冊名稱、日期及註冊成立地點、公司編號及註冊地位;及

(B) 搜尋控股股東網站,以獲得與其業務營運及公司概況有關的資料;

(ii) 搜尋在控股股東(及其董事)註冊成立╱居住及營業的地點有否針對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的任何法律訴訟或判決;

(iii) 搜尋在控股股東(及其董事)註冊成立╱居住及營業的地點有否針對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的任何破產程序或判決;

(iv) 搜尋控股股東是否作出任何監管披露。就公司而言,可包括任何財務報表(其載有關於控股股東其他業務的資料);

(v) 搜尋針對控股股東(或其董事)的任何監管、合規及制裁紀錄,尤其是經營受監管行業(如銀行、保險及證券行業)的控股股東或本身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

(vi) 在當地及全球媒體以及互聯網進行新聞調查及搜尋與控股股東(及其董事)有關的刊載內容。

(b) 保薦人應向控股股東(或如適用,單一最大股東)索取及審閱的文件包括:

(i) 就個人而言,身份證明文件;

註:

如保薦人擬保存任何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應遵循定的程序,以確保遵從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條文。

(ii) 就公司而言:

(A) 其組織章程文件;

(B) 如與控股股東有重大持續業務關係或獲得控股股東提供其他合約保障(例如擔保或其他財務支持),其財務報表或以其他方法充分瞭解其財務狀況;及

(C) 討論有關上市申請人業務的任何董事會會議紀錄;

(iii) 與集團訂立的任何重大協議;及

(iv) 與上市申請人或集團成員公司有關的任何股東協議、合營企業協議或投票協議。

1.3.3 會見

(a) 保薦人應與控股股東(或如適用,單一最大股東)進行深入討論,以瞭解控股股東、上市申請人及其關係。涵蓋的事宜應包括:

(i) 有關集團的資料,包括其成立及成立的原因、於最初成立時創辦人如何為業務融資及自成立以來的重大發展;

(ii) 有關控股股東業務的資料和控股股東與集團的業務關係;及

(iii) 與集團其他股東的關係,包括任何股東協議的條款、股東之間的任何糾紛或分歧,及向集團提供的任何財務支持。

(b) 與控股股東(或如適用,單一最大股東)會見時,保薦人應注意:

(i) 保薦人應在有機會審閱背景調查的結果後進行會見;

(ii) 保薦人可考慮是否在上市申請人代表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會見,從而使控股股東不受上市申請人的影響作答。然而,如有上市申請人的代表參加會見,應以被動觀察者的身份出席。在上市申請人的代表參加會見時,保薦人應要求控股股東作出真實坦誠的回答而不受上市申請人代表在場的影響;

(iii) 保薦人應尋求核實接受會見者的身份及職位,例如,透過查核公開紀錄(如監管機構存檔文件)、來自公司地址的電子郵件、取得名片或根據慣常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或護照);

(iv) 法律、財務及其他顧問可出席會見,然而,他們應以被動旁觀者的身份出席,且不應作出任何可能以任何方式影響保薦人進行會見的行為

(v) 在盡量可行的情況下,問題應盡可能由保薦人提出,並由控股股東直接作答而毋須考慮參考上市申請人代表或顧問的意見;

(vi) 如有任何資料在重大方面與保薦人所獲提供有關上市申請人的其他資料(尤其是財務資料)不一致,保薦人應提高警覺,這可能顯示過往所獲提供的資料並不可靠;

(vii) 於會見時獲得的資料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與上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或自其他來源獲得的資料交叉核對是否一致,並與上市文件所載資料交叉核對是否一致;及

(viii) 保薦人應力求識別盡職審查會見所發現而可能需要進一步資料的事宜,並於會見後迅速與控股股東跟進任何遺漏資料。

 

參考尾註

1. 《上市規則》第1.0119A.14條。

2. 證監會於2009年6月刊發的《雙重存檔簡訊》中,證監會留意到一宗個案,上市文件的最初草擬本披露上市申請人並無控股股東,但經監管機構查詢後,保薦人才提交資料說明申請人有兩名股東(其中一名股東之前曾被描述為被動投資者)在所有關鍵時候都一致行動,因此,這兩名股東於整個業務記錄期內原應被披露為上市申請人的控股股東。證監會評論上市文件的初稿涉及披露不足缺失,顯示保薦人可能未有充分審慎地對首次上市申請的擬備過程提供意見。

3. 《交易所指引信》GL68-13(第3.2(1)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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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 瞭解 控股股東

盡職審查指引

30%或以上 投票權

控股股東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控股股東 一致行動

瞭解 控股股東 和上市申請人的關係

交易所上市決策 投票權

上市申請人的董事、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及(如適用) 控股股東 的個人和業務背景

《操守準則》第17.3(a)(ii)段

《操守準則》第17.6(e)(i)段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投票權
識別 控股股東 投票權
與 控股股東 進行深入討論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盡職審查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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