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盡職審查指引》-
業務模式
8. 影響業務模式的變動
8.1 指引
上市申請人業務模式的任何過往或潛在的變動均屬重要盡職審查事宜。盡職審查可專注於(其中包括):
(a) 影響特定行業領域(例如替代能源)的任何政府政策變動,如補貼、價格控制、稅務優惠等;
(b) 業務過往關於法律結構的轉變;53
(c) 企業事件(例如合併及收購、出售或撤銷投資主要資產、合營企業等)對業務模式的影響;
(d) 可能導致業務重心轉移的任何外部因素;54
(e) 地區分部或市場出現任何新產品及發展;及
(f) (就尚未開始商業生產的採礦公司而言)開始商業生產後的未來業務模式。55
參考尾註
53. 見2012年7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某上市申請人營運多個受法例禁止分派股息的非牟利機構。為了分派股息,該等機構必須轉型為牟利企業,並以不同的業務模式及在不同的稅制下營運。證監會強調在此情況下清楚披露轉型所涉及的風險,以及轉型後所依循的不同業務模式所面對的風險的重要性。該申請最終沒有繼續進行。
54. 見2011年3月的《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證監會引述一宗個案,一名新客戶在最後經審核資產負債表的日期後不久(但在上市前)成為上市申請人的最大客戶,這可能會影響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模式(例如本來以本地銷售業務為主,但逐漸將業務重點轉移至出口銷售業務),這引起了證監會的關注。
55. 《交易所上市決策》LD48-2013第14(iv)段,有關資料包括(i)商業投產所需但尚未取得的批文、批准及牌照詳情;及(ii)哪些活動會由上市申請人或承包商進行等,以及若有關工作外判,該等工作的詳情及承包商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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