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盡職審查指引》-

向分析員提供資料

《操守準則》段落

17.14

1. 在新上市過程中向分析員提供的資料

1.1 準則

保薦人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向分析員披露或提供與上市申請人或上市申請有關的所有重大資料(包括前瞻性資料),不論是量化或質化資料,均載於相關上市文件。[《操守準則》第17.14段]

1.2 指引

1.2.1 在上市申請過程中,經常受關注的是,上市申請人可能透過向研究分析員(不論是否為保薦人所知)提供一些關於上市申請人但並沒有或並非合理地預期將會載於招股章程的資料(「不允許資料」),試圖影響交易前研究報告所作出的分析及意見。研究分析員若受僱於與上市申請人有關連的商號,可能獲得其他研究分析員所沒有的不允許資料,因而享有優勢,此情況亦令人關注。1

1.2.2 為確保所有人獲得同等的原始資料,及防止交易前研究報告被上市申請人用以散發有關要約的重要資料而不必承擔正式的招股章程法律責任,證監會於2010年9月發佈了《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文件》(「《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其中包括)建議發表意見以編纂若干保薦人常規及要求保薦人須採取步驟,確保向研究分析員披露或提供與上市申請人或其證券有關的所有重要資料(包括前瞻性資料),不論是量化或質化資料,均需載於相關招股章程或上市文件內(「披露規定」)。《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文件》建議,一旦不慎向研究分析員披露任何重要資料或前瞻性資料(不論是質化或量化資料),保薦人應向上市申請人提供意見,以決定需要對招股章程草擬本作出的修改,確保招股章程載有已向研究分析員提供的所有重要資料。2

1.2.3 證監會於2011年6月刊印了《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總結》(「《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總結》」),透過對《操守準則》及《企業融資顧問守則》作出修訂的方式編纂若干保薦人常規。3鑒於《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總結》,《企業融資顧問守則》第5.10段作出修訂以令披露規定生效:

「如企業融資顧問為其股本證券在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向分析員披露或提供的所有重要資料(包括前瞻性資料),不論是量化或質化資料,均載於相關的招股章程或(如建議上市不涉及招股章程)相關上市文件、發售通函或類似文件內。」4

1.2.4 在判斷任何資料(尤其是任何前瞻性資料)是否重要時,必須考慮如果這些資料載入招股章程內,會否重大地影響到一名合理的人對上市申請人及其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所達致的意見。5

1.2.5 自刊印《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總結》以來,若干市場參與者的代表(包括投資銀行及其他市場從業員)(「行業集團」)已對有關編製香港首次公開發售交易前研究的市場常規可能作出的修訂進行討論。行業集團已提交有關建議修訂的摘要,並已制訂一套建議標準格式文件(「建議增補附件」,其表格載於本章附錄一),當中包括標準格式研究報告指引、現有文件格式及增補文件格式的附文,擬解決證監會規例的合規事宜及在市場上保持一致性。保薦人可選擇部分或全部採納建議增補附件。

1.2.6 證監會於2012年12月12日刊印了《有關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為將適用於保薦人的所有主要責任併入一份守則內(包括披露規定),《有關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將《企業融資顧問守則》第5.10段下的保薦人責任移至《操守準則》的新增第17.14段。

1.3 建議步驟

1.3.1 保薦人應對上市申請人進行培訓,以確保上市申請人恰當地交待及建議上市申請人應如何處理與研究分析員的往來,及甚麼資料可以及不可以向研究分析員披露。保薦人尤其應:

(a) 在獲得上市申請人授權後,盡早向上市申請人解釋披露規定的重要性。6

(b) 確保上市申請人知悉在上市申請過程期間有關上市申請人與研究分析員之間溝通的重要香港法例及規例。7

(c) 參加上市申請人律師舉辦的上市申請人董事培訓(「董事培訓」),並確保上市申請人知悉有關向研究分析員披露重要資料的限制。8

1.3.2 保薦人應提醒其顧問(包括中介人及律師)有關披露規定。保薦人尤其應:

(a) 提醒上市申請人、其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人員有關(其中包括)向研究分析員提供不允許資料的影響。9

(b) 確保宣傳備忘錄載有披露規定的說明及將宣傳備忘錄分發予(其中包括)上市申請人及其他中介人。10

(c) 編製載有披露規定說明的研究指引11(「研究指引」)並分發予銀團成員。12

1.3.3 保薦人應考慮適當步驟,對上市申請人交予研究分析員的資料內容進行合理的控制及瞭解。例如,保薦人可指導上市申請人將已提供或將提供予研究分析員的所有資料交由上市申請人的律師審閱,或要求上市申請人在取得上市申請人的律師同意後,方可將資料交予研究分析員。

1.3.4 保薦人應就上市申請人為研究分析員舉行的分析員簡報會準備材料,並對其進行安排及監督。保薦人尤其應:

(a) 協助上市申請人編製分析員簡報及簡報稿,確保其不會載有任何不允許資料(如財務預測),及指導上市申請人不得回答研究分析員提出與簡報稿無關的任何問題。

(b) 要求上市申請人的律師及包銷商的律師審閱分析員簡報及簡報稿,確保不會載有任何不允許資料。

(c) 採取措施,確保參與上市申請過程的商號所僱用的研究分析員,只可在保薦人安排及監督的簡報會上獲提供資料。13

(d) 考慮要求研究分析員承認及確認其已閱讀並同意研究指引所載的限制及觀察資料,14及如研究分析員在召開分析員簡報會前提出問題,則應向保薦人以書面形式提交有關問題。

(e) 確保於研究分析員與上市申請人首次會晤開始時,上市申請人應確認其知悉披露規定。15

(f) 如保薦人參加分析員簡報會16,於有關簡報會過程中,應留意研究分析員的問題及上市申請人的回答,確保上市申請人不會將不允許資料告知研究分析員。如保薦人留意到任何不允許資料的傳播,則保薦人應干預討論並說明有關資料為不允許資料。

(g) 考慮要求上市申請人律師及包銷商律師陪同出席分析員簡報會,並於發覺上市申請人正向研究分析員透露不允許資料時,提醒上市申請人。如上市申請人與研究分析員進行單獨會談,則保薦人應考慮讓上市申請人的律師、包銷商的律師及╱或其內部律師參與會談。

1.3.5 保薦人可考慮透過以下方式尋求獲得上市申請人及其他中介人的確認書:

(a) 於保薦人授權函件內加入上市申請人有關遵守披露規定的承諾。

(b) 要求上市申請人確認其並無向研究分析員提供任何不允許資料,以作為上市申請人向保薦人提供的A1背對背確認書。

(c) 要求各銀團成員陳述、保證、承諾及確認其遵守研究指引。17

(d) 要求上市申請人陳述、保證、承諾及確認其遵守披露規定。18

1.3.6 保薦人應採取步驟,確保交易前研究報告並無載有(i)任何不準確事實,或(ii)來自上市申請人但並非合理地預期將會載於上市文件或非公開可得的任何重要資料。例如,保薦人可考慮:

(a) 提醒包銷商的律師審閱交易前研究報告。19

(b) 要求研究分析員於交易前研究報告刊印及派發前確認,其並無索取亦無接獲任何不允許資料。

1.3.7 保薦人應確保經修訂的上市文件披露內容,載有關於上市申請人或上市申請的所有重要資料,並知悉在進行上述各段所述的任何預防措施過程中,已向研究分析員披露或提供該等資料,包括前瞻性資料(不論是量化或質化資料)。如保薦人獲悉有任何重要資料或前瞻性資料(不論是質化或量化資料)正在向研究分析員披露(不論是否不慎披露),則保薦人應向上市申請人提供意見,以決定需要對上市文件草擬本作出的修改。20保薦人亦應與負責起草的律師合作,確保任何該等建議修改均於上市文件內披露。

參考尾註

1. 《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文件》第24段。

2. 《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文件》第33段。

3. 《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總結》第50段。

4. 《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第5.10段。

5. 《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總結》第40段。

6. 保薦人應考慮在啟動會議材料中添加關於「向研究分析員披露重要資料的限制」的附文。有關附文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3(a)。

7. 保薦人應考慮向上市申請人發出一份備忘錄,當中載列於上市申請過程期間有關上市申請人與研究分析員進行溝通的重要香港法律及法規。有關備忘錄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5。

8. 保薦人應考慮於董事的培訓材料中添加關於「向研究分析員披露重要資料的限制」的附文。有關附文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7。

9. 保薦人應考慮要求上市申請人的律師提醒上市申請人、其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人員(其中包括)向研究分析員提供不允許資料的後果。有關提示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6。

10. 保薦人應考慮於上市申請人律師編製的宣傳備忘錄中添加關於「向研究分析員披露重要資料的限制」的附文。有關附文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3(b)。

11. 有關研究指引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4。

12. 保薦人應考慮要求各銀團成員以書面形式確認其將於分析員簡報會舉行前遵守研究指引。有關確認函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9。

13. 《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文件》第26及33段。

14. 保薦人應考慮於邀請研究分析員參加分析員簡報會的邀請函中添加附文,以表明並確認其已閱讀並同意研究指引所載的限制及觀察。有關附文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8。

15. 倘若上市申請人在與研究分析員會面之前並不知悉披露規定,保薦人應考慮要求研究分析員於有關會議前提交一份書面通知概述有關規定。有關書面通知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2。

16. 注意某些銀行可能會有不允許保薦人參加研究分析員與上市申請人之間的會議的慣例。

17. 保薦人應考慮於包銷銀團之間的協議中添加附文,規定各銀團成員陳述、保證、承諾及確認其遵守研究指引。有關附文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12。

18. 保薦人應考慮於包銷協議中添加附文,規定上市申請人陳述、保證、承諾及確認其遵守披露規定。有關附文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11。

19. 保薦人應考慮向包銷商的律師發出一份有關審閱交易前研究報告的書面提示。有關提示的建議格式,請參閱建議增補附件的增補附件10。

20. 《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文件》第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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