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盡職審查指引》-

與監管機構的溝通

主要參考資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1. 引言

1.1 背景

1.1.1 本盡職審查指引的重點,是保薦人與香港監管機構溝通時須遵守的準則。

1.1.2 適用於保薦人的主要香港監管機構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交易所)。

1.1.3 本文涵蓋香港法律及規例關於保薦人與該等監管機構溝通的規定,但並不包括保薦人範圍以外一般適用的任何溝通規定。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盡職審查指引

第29.1章

監管機構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指引 第29.1章

與 監管機構 的溝通

香港法律及規例關於保薦人與該等 監管機構 溝通的規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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