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10. 遵守法律

10.1 準則

10.1.1 若下列事宜與礦業公司業務營運有重大關係,[上市文件必須包括]以下有關資料:…對礦產所在國家的法律、法例及許可要求的符合情況…[以及]…過往處理礦產所在國家的法律及常規的經驗。[《上市規則》第18.05(6)(c)及(f)條)]

10.1.2 保薦人代表上市申請人向聯交所呈交申請前,應得出合理意見,認為:…上市申請人已確立程序、系統及監控措施(包括會計及管理系統),足以讓該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持續遵從《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操守準則》第17.4(c)(ii)段]

10.1.3 在編製上市文件方面,保薦人應進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評估業務表現、財務狀況、發展、前景及任何財務預測或盈利預測。[《操守準則》第17.6(d)(vi)段]

10.2 指引

10.2.1 當礦產開採權因不遵守牌照條件或違反法律或規例而存在被沒收的風險,或礦業資產存在被國有化或徵用的風險時,礦產所在國家的法律及規例則尤其重要。

10.2.2 尤其在礦業資產位於新興或發展中市場,保薦人亦應考慮對特定礦業公司的國家風險、政治風險及區域風險進行更廣泛的審查,包括礦業資產可能被國有化或徵用、選舉的時間、對已授出礦產權進行追溯性審查的風險以及任何政治動盪或安全受干擾等問題。

10.2.3 基於礦產╱石油資源行業的性質,保薦人亦應格外留意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防止賄賂及打擊洗錢等問題,且應遵循第15章「《盡職審查指引》-反貪污、打擊洗錢及制裁」所載的指引。

10.3 建議步驟

10.3.1 保薦人應就可能影響礦業公司業務持續性及其勘探及開採權利有效性的法律,向礦產所在國家的律師作出查詢,並索取相關法律的概述及關於礦產被沒收、國有化或徵用的歷史事件資料。保薦人亦應遵循第17章「《盡職審查指引》-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和法律訴訟及爭議」及第8章「《盡職審查指引》-業務模式」所載的指引。

10.3.2 保薦人應要求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進行法律盡職審查(在香港律師的監督下進行(如屬適當)),且保薦人應審閱審查結果,以瞭解適用於礦業公司的當地法律及規例及礦業公司遵守有關法律及規例的情況。法律盡職審查的主要事項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審閱礦產法律及有關守則、與外資所有權、稅務、外匯管制、返還股息及償還貸款的能力的相關法律、原住民權利及賦權法律,以及與勞工、環境、健康及安全等較具體經營事宜的有關法律。

10.3.3 保薦人亦應要求取得有關符合任何勘探、開採生產及其他經營牌照條件的調查結果(如有可能)。

10.3.4 保薦人應要求取得有關礦業公司內部合規指引及政策的資料。

10.3.5 如存在任何違規情況,保薦人應與管理層討論出現違規的原因及為糾正有關違規情況而正在採取的步驟。保薦人亦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以評估任何違規情況的程度及嚴重性,及對礦業公司的業務及經營可能產生的影響。如違規性質嚴重,為糾正有關違規情況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步驟亦可能需要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在若干情況下,尤其在發生大量違規行為時,保薦人亦應考慮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

10.3.6 如礦業公司在風險特別高的司法管轄區經營或已發現可能會引發對政治風險及╱或貪污方面的關注的「紅旗警報」時,對保薦人而言,要求礦業公司委託風險顧問就影響礦業公司資產的情況編製具體報告可能是適當做法,但在較直接的個案中則無此必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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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業務持續性

遵守法律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國家風險、政治風險及區域風險

礦業公司 遵守法律

礦業公司 不 遵守法律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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