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3. 管理層經驗及《上市規則》第18.04條有關豁免《上市規則》第8.05條的測試

3.1 準則

3.1.1 若礦業公司無法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規定的測試],其仍可透過使交易所確信其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整體而言擁有與該礦業公司進行的勘探及╱或開採活動相關的充足經驗的方式申請上市。當中所依賴的個別人士須具備最少五年的相關行業經驗。相關經驗的詳情必須在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上市規則》第18.04條]

3.1.2 保薦人代表上市申請人向聯交所呈交申請前,應得出合理意見,認為上市申請人董事的經驗、資歷及勝任能力足以讓他們共同管理該上市申請人的業務和遵從《上市規則》,而每名董事各自的經驗、資歷及勝任能力亦可讓他們履行本身的個別職責,包括瞭解他們個人的責任,以及該上市申請人作為發行人根據《上市規則》以至與他們角色有關的其他法律及監管規定所須負的責任。[《操守準則》第17.4(c)(iv)段]

3.1.3 在編製上市文件方面,保薦人應進行但不限於…審查及考慮董事的誠信、資歷及勝任能力,包括審閱內部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及公開存檔。[《操守準則》第17.6(d)(iv)段]

3.2 指引

3.2.1 若要受益於《上市規則》第18.04條的豁免,作為取得有關豁免的先決條件,上市委員會預期礦業公司必須(1)由於生產前期的活動或有關礦產尚未全面投產而無法遵守財務準則;(2)擁有《上市規則》第18.04條規定的必要管理經驗以及(3)證明其主要業務為勘探及╱或開採天然資源,儘管上市委員會可就每份申請而考慮任何其他相關因素及情況。5

管理層經驗

3.2.2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行業經驗會被集體評估,而整體而言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必須擁有與該礦業公司進行的勘探及╱或開採活動相關的充足經驗。當中所被依賴的個別人士須具備最少五年的相關行業經驗。6

無法遵守財務準則

3.2.3 若要取得《上市規則》第18.04條的豁免,礦業公司新申請人須向交易所證明,並令交易所確信其無法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有關盈利、收益或現金流量的測試,是基於在營業紀錄期間,該公司正處於生產前期、勘探及╱或發展階段(而並非簡單由於生產資產欠缺充足的經濟表現)。7申請豁免的礦業公司須清晰顯示其商業生產計劃,而已經投產但未能顯示邁向盈利路徑的上市申請人,其可根據《上市規則》第18.04條上市的機會不大。8請亦見本盡職審查指引第7.4至7.6段有關礦業公司須證明其訂有可信及可靠計劃以進行生產的規定。

主要業務

3.2.4 倚賴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8.05條的財務準則規定的礦業公司,必須證明其主要業務為勘探及╱或開採天然資源。9這毋須是其唯一的業務,但必須是其主要業務即可。10

3.3 建議步驟

管理層經驗

3.3.1 保薦人應取得礦業公司集團的職能組織圖,以識別高級管理人員並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過往經驗。保薦人亦應確認擔任高級管理層職務的人士是否屬全職僱員或有關人士是否獲委聘為礦業公司的顧問,原因是這可能影響到有關人士是否被視為高級管理人員。

3.3.2 倘申請人尋求倚賴《上市規則》第18.04條,保薦人應分析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過往經驗,並審查證明有關經驗的核證材料。保薦人應:

(a) 會見高級執行人員團隊,以釐定哪些職務對礦業公司的營運及發展至關重要;

(b) 要求索取履歷並審查所依賴的個別人士履行有關職務的過往經驗(包括會見該等個別人士以瞭解有關經驗)。就礦業公司而言,這些人士可能包括行政總裁及財務總監、首席地質工程師以及負責執行礦產計劃、發展╱營運加工廠的個別人士;以及在冶金及工程方面的任何其他關鍵技術人員;

(c) 確信當中所依賴的個別人士的過往經驗,與其預期將於上市申請人內部所履行的業務相關。釐定有關經驗是否「相關」時,保薦人可考慮將予開採的特定礦產、採礦或開採方法、地理及地質、以及經營環境(包括物流及銷售)等因素。這些因素的重要性,可能因所涉及高級管理人員擔任的職務而有所不同,但至少須部分經驗應與所開採的特定礦產相關。一般而言,不會預期保薦人會見前僱主。

無法遵守財務準則

3.3.3 倘申請人根據《上市規則》第18.04條而倚賴豁免《上市規則》第8.05條規定的測試,保薦人亦應對該公司的財務業績進行分析,以釐定其是否主要因前期生產或發展活動而非因為生產資產的經濟表現欠佳而無法符合準則。

3.3.4 倘未能符合準則乃因前期生產或發展活動所致,保薦人應考慮本盡職審查指引第7.4至第7.6段(內容有關礦業公司須證明其訂有可信及可靠計劃以進行生產的規定)所載列的問題及建議步驟。

主要業務

3.3.5 保薦人應向上市申請人要求索取有關其業務營運及主要業務範疇的資料,以瞭解上市申請人的主要業務是否勘探及╱或開採天然資源。這些資料亦應與上市申請人的財務資料中的任何分部報告對照檢查。

參考尾註

5. 《交易所指引信》GL22-10

6. 交易所常問問題系列十二第6號及《交易所指引信》GL22-10第3.11段。

7. 《交易所指引信》GL22-10第3.3至3.8段。

8. 於2010年5月公佈就礦業公司制定新《上市規則》的諮詢總結摘要第6及7段。

9. 《上市規則》第18.04條的附註。

10. 2010年10月的《交易所指引信》GL22-10第3.13段及交易所常問問題系列十二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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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業務為勘探及╱或開採天然資源

礦業公司 由於生產前期的活動或有關礦產尚未全面投產而無法遵守財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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