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盡職審查指引》-

與第三方(包括專家顧問)的互動1

《操守準則》各段

17.5(b)

17.5(c)

17.6(g)

17.7

A. 與第三方(包括專家顧問)互動的通用準則

1. 尋求協助及合理依賴

1.1 準則

非專家第三方

在上市文件刊發時,保薦人在進行合理盡職審查後,應有合理理由相信並應該相信:(i)上市文件的非專家部分所載的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真實、準確及完整,以及在任何重大方面沒有誤導或欺騙成份;及(ii)並無遺漏任何事項或事實而致使上市文件的非專家部分所載的任何資料或上市文件的任何其他部分產生重大方面的誤導。[見《操守準則》第17.5(b)段]

保薦人不能免除盡職審查的責任。凡保薦人委聘第三方協助其進行特定的盡職審查工作(例如委聘律師核實物業業權、委聘會計師審查內部監控措施、委聘顧問公司進行市場研究、委聘代理機構進行調查工作),保薦人仍須就該等特定工作所涉及的事項負責。某第三方的工作本身並不構成充分證據,證明保薦人已履行其進行合理盡職審查的責任。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依靠第三方的工作,可視乎執行有關工作的第三方的專業資格而定…[見《操守準則》第17.6(g)段]

專家

在上市文件刊發時,保薦人,作為非專家,在進行第17.7段所述的盡職審查後,應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並應該不相信專家報告所載資料有失實、誤導成份或有任何重大遺漏。[見《操守準則》第17.5(c)段]

保薦人在執行…第17.7(a)至(d)段所述的每項程序時,應符合以其本身並非處理有關專家報告的事宜的專家,而可對其預期的標準。[見《操守準則》第17.7(e)段]

1.2 指引

1.2.1 雖然盡職審查必須由保薦人進行,但保薦人認為有關事第三方核心能力範圍或第三方的專業意見對盡職審查過程有價值,則可尋求第三方的協助。《上市規則》亦規定上市申請人須促使其就上市委聘的第三方(包括專家)與保薦人全面合作。2

1.2.2 在尋求第三方協助時,保薦人應將屬該人士專業能力範圍以內及以外的事宜區分開來

1.2.3 保薦人應使其本身信納倚賴第三方的工作屬合理做法。這將涉及保薦人(其中包括)第三方的資格、勝任能力、資源、獨立性及工作範圍進行評估,並嚴格審閱第三方的工作成果。保薦人應按其一般知識及過往經驗進行該評估,而不一定要特定領域任何專業知識。應注意《操守準則》第17.6(g)段提述:「某第三方的工作本身並不構成充分證據,證明保薦人已履行其進行合理盡職審查的責任。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依靠第三方的工作,可視乎執行有關工作的第三方的專業資格而定」,僅意味著保薦人不能夠盲目倚賴第三方的工作。保薦人只有在其已進行《操守準則》第17.6(g)段所載步驟的情況下才可倚賴該工作。同樣,保薦人只有在其已進行《操守準則》第17.7(b)段所載步驟的情況下才可倚賴專家報告。

如果某專家倚賴由第三方擬備的資料(例如某物業估值師倚賴律師確認物業業權),並已就該第三方及所擬備的資料採取與《操守準則》第17.6(g)段所載者同等的步驟,則保薦人可倚賴此專家採取的步驟。如果此專家並無採取該等步驟,則保薦人將需要就第三方及此專家所依賴的資料進行該段所載的步驟。3

1.2.4 如果保薦人不能使其本身信納倚賴第三方的工作屬合理做法,則其應考慮委聘其他第三方作為替代。

參考尾註

1. 儘管規定大致相同,《操守準則》對專家及非專家第三方載述不同規定。就本指引而言,「專家」指一名第三方:(1)其專業賦予其所作陳述或意見權威性;及(2)其已同意在上市文件內轉載及納入有關陳述或意見。「非專家第三方」指一名第三方:(1)其在若干範疇或多個範疇具有專門知識;(2)其已獲保薦人委聘於上市過程中應用其專門知識進行若干盡職審查工作;及(3)其通常以另一形式編製保薦人依賴的報告、意見或工作成果,但有關報告、意見或工作成果將不會在上市文件內轉載或納入。除明確指明的區別外,本章所述的「第三方」均指專家及非專家第三方。

第三方可能參與上市過程的不同方面,因此,同時承擔「專家」及「非專家」的職責。例如,會計師樓負責審核上市申請人的財務報表,而其聯屬諮詢部門負責審閱上市申請人的內部監控系統,前者屬「專家」(因為核數師報告於上市文件中轉載),而後者則並「非專家」(因為內部監控報告不會於上市文件中轉載)。因此,根據《操守準則》應用不同的規定。

2. 《上市規則》第3A.05(2)條《上市規則》第3A.05(4)條進一步規定,為提供有關上市申請服務而委聘專家(不論其聘任是否就專家部分而作出)所訂定的聘用條款,應載有條文賦予保薦人以下權利,即有權:(a)接洽任何該等專家;(b)查閱專家報告、報告草擬本(書面及口頭)及聘用條款;(c)查閱專家獲提供或所倚賴的資料;(d)查閱專家提供予交易所或證監會的資料;及(e)查閱上市申請人或其代理與專家以及專家與交易所或證監會之間的所有通訊。

3. 《操守準則》第17.7(b)段附註2。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盡職審查指引

向 第三方 尋求幫助

尋求協助及合理依賴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第三方 的專業意見對盡職審查過程有價值

第三方 尋求協助及合理依賴

與 第三方 (包括專家顧問)互動的通用準則

上市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真實、準確及完整 尋求協助及合理依賴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第三方 專業能力範圍
保薦人嚴格地審閱 第三方 的工作結果
上市文件非專家部分
盡職審查合規性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