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盡職審查指引》-

重大合約

2. 確保符合上市資格

2.1 準則

保薦人代表上市申請人向聯交所呈交申請前,應得出合理意見,認為:…上市申請人已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訂明的所有相關上市資格[(「上市資格」)](但如已向聯交所書面申請豁免遵從該等規定則除外)。[《操守準則》17.4(c)(i)段]

2.2 建議步驟

2.2.1 在審閱集團所訂立的重大合約時,保薦人必須識別並注意因重大合約而產生的任何不符合上市資格的情況。

2.2.2 於審閱重大合約時,保薦人應考慮以下事項:

考慮事項

解釋附註

是否有任何重大合約顯示盈利測試、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市值╱收益測試(「資格測試」)的參數計算出現失誤?10請亦參閱第12章「盡職審查指引-財務」。

保薦人應確定任何來自上市申請人日常業務以外的資產負債表或收益表項目(例如,收益、盈利、現金流量)是否已計入(或本來不應計入)進行資格測試的參數內。

例如,若干產生自重大合約的收益不應分類為進行資格測試「收益」,因為其於上市申請人的日常業務以外產生。

資格測試參數的釐定很大程度上視乎上市申請人業務模式的性質及其行業特點而定。11

考慮事項

解釋附註

是否有任何重大合約顯示上市申請人控股股東或董事所持有權益的任何業務直接或間接與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12請亦參閱第10章「盡職審查指引-控股股東與上市申請人的關係」。

保薦人應索取及審查上市申請人控股股東或董事或其聯繫人訂立與上市申請人業務範疇內任何業務承諾有關的任何合約副本。

保薦人應評估上市申請人的業務範圍及上市申請人的控股股東或董事或其聯繫人是否作出任何不競爭承諾。

如有任何上述不競爭承諾,保薦人應確定上市申請人的所有業務是否已涵蓋於控股股東或董事的受限制業務範圍內。

是否有任何重大合約顯示上市申請人嚴重依賴一名第三方而可能會令上市申請人不適合上市?

保薦人應索取及審閱上市申請人與其主要供應商及客戶訂立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營運而言屬重大的合約副本。

如上市申請人的業務可持續經營能力及前景不明朗,聯交所可能認為上市申請人不適合上市,而上市申請人在經營及╱或財務上嚴重依賴其控股股東,在評估業務可持續經營能力時可能是一項考慮因素。13高度依賴一名主要客戶亦可能會令上市申請人不適合上市。14

請亦參閱第8章「盡職審查指引-業務模式」第4節及第5節。

是否有任何重大合約施加財務責任從而可能影響上市申請人具備足夠營運資金以應付自上市文件刊發日期起計至少未來12個月所需資金的能力?15

保薦人應審查重大合約,以識別可能對上市申請人營運資金需求造成影響的任何或然或其他重大財務承擔。

例子包括與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有關的基礎投資協議及債務認購協議。

考慮事項

解釋附註

是否有任何重大合約違背聯交所頒佈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指引?

保薦人應審查與任何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有關的認購協議、股東協議及投資協議,以確定:

-上市申請人的首次公開招股前及首次公開招股後股權架構;

-上市申請人的合約責任;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會否於(i)首次呈交的首次上市申請表格日期前至少足28天;或(ii)上市申請人證券首日交易前足180天完成;16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是否附帶非典型的權利╱義務。17

參考尾註

10. 《上市規則》第8.05條

11. 《交易所指引信》GL46-12:根據指引,交易所在決定任何收益可否計入營業紀錄及盈利規定時,其須信納該等收益按個案的資料及情況主要源自營業紀錄期內申請人日常業務的商業交易,而非未變現的公平值變動(見《交易所指引信》GL46-12第4.2段)。因此,交易所認為申請人必須作出會計調整以扣除生物資產的未變現公平值收益並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8.05(1)(a)條的三年營業紀錄及盈利規定(見《交易所指引信》GL46-12第4.4段)。

《交易所上市決策》LD48-2:於決定一次過提早終止合約產生的賠償收入,可否算作《上市規則》第8.05(1)(a)條所要求具備的溢利一部分時,交易所應根據該特定個案的事實及情況,確信有關收入是源自上市申請人的日常業務方可。

《交易所指引信》GL26-12:就高度倚賴預付服務和產品(例如,纖體及美容業)帶來沒收收益的業務模式而言,若聯交所在全盤考慮有關實況後認為申請人持續倚賴沒收收益,可能會導致業務不能持續發展,或申請人的業務模式倚賴不道德的銷售策略,又或上市申請人提供合約服務╱產品的能力令人關注,聯交所或會認為申請人不適合上市。

12. 《上市規則》第8.10條;亦見《交易所上市決策》LD51-2

13. 《交易所上市決策》LD37-2012第17段:若聯交所認為公司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經營,則會認為其不適合上市。在審查的個案中,上市申請人對其控股股東的財務依賴,為評估上市申請人業務可持續性所涉及的大量因素之一。

14. 《交易所上市決策》LD107-1第5段(倘相同的準則亦應用於《交易所上市決策》LD30-2012):目前並無明確界線可斷定上市申請人是否極度倚賴個別的單一主要供應商或客戶以致不適合上市。在評估上市申請人是否過分倚賴單一供應商或客戶時,聯交所會考慮下列因素:

(a) 上市申請人可否隨意改變業務模式來減少倚賴的程度。例如,聯交所會考慮上市申請人另覓供應商或客戶的能力;及上市申請人是否擁有可擺脫倚賴有關供應商或客戶所需的技能、技術或網絡;

(b) 倚賴的程度將來是否有機會減少。例如,上市申請人是否有計劃令業務重點多元化,以減少對某單一供應商或客戶的倚賴;

(c) 整個行業是否由少數公司操控(如電腦技術業),使與申請人同一業務的公司皆難以擺脫對有關供應商或客戶的倚賴。在這情況下,聯交所會較接受以披露方式處理問題,因倚賴單一供應商或客戶並非上市申請人獨有的風險;

(d) 上市申請人能否證明有關的倚賴是雙向而且相輔相成。例如,申請人的供應商或客戶是否同樣高度倚賴申請人;及

(e) 在有所倚賴的情況下,上市申請人將來是否仍有能力保持收益。聯交所會考慮行業整體前景去評估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是否可行。若整個行業都呈衰落之勢,聯交所就會對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有較大的疑慮。

15. 《上市規則》第8.21A條

16. 若有關的資金已經交付而申請人已經收到並不可撤回,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即被視為已完成。見《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臨時指引》(《交易所指引信》GL29-12)

17. 見《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指引》(《交易所指引信》GL43-12)。首次公開招股前的投資者或可享有特別權利。這類特別權利沒有特定範圍,部分權利是典型權利,但非典型特別權利又或不會延伸至所有其他股東的權利在上市後不得繼續生效,以符合該等《上市規則》中所有股東均受平等對待的一般原則。該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a) 任何實際上會令上市時同一證券在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與其他股東之間產生兩個不同價格的價格調整;

(b) 讓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可向上市申請人或其控股股東售回投資的沽售或退出選擇權;

(c)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提名董事的權利於上市後可延續;

(d)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對上市申請人的重大公司行動行使否決權;及

(e) 反攤薄權利於上市後持續。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可換股工具的指引,請參閱《交易所指引信》GL44-12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第16.2章 – 確保 符合上市資格

盡職審查指引

重大合約

符合上市資格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因 重大合約 而產生的任何不 符合上市資格 的情況

確保 符合上市資格 盡職審查指引

《上市規則》第八章訂明的所有相關 符合上市資格

因 重大合約 而產生的任何不 符合上市資格 的情況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資格測試
重大合約 違背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
《交易所指引信》GL46-12
盡職審查合規性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