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盡職審查指引》-

反貪污、打擊洗錢及制裁

2. 進行反貪污、打擊洗錢及制裁的盡職審查

2.1 準則

2.1.1 在編製上市文件方面,保薦人應進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評估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及合規性,以及上市申請人是否涉及任何重大法律訴訟或糾紛。〔操守準則第17.6(d)(vii)段〕

2.1.2 凡保薦人識別出上市申請人的運作及架構、程序及系統,或其董事及主要高級管理人員有重大不足之處,保薦人應就此提供足夠的意見及建議,協助上市申請人補救該等重大不足之處。〔操守準則第17.3(b)(ii)段〕

2.1.3 假如該等重大不足之處未能在呈交上市申請前補救,保薦人應在呈交上市申請的同時作出充分披露,包括說明該等不足之處的性質、未能補救的理由,以及經已或將會採取的補救行動。〔操守準則第17.3(b)(iii)段〕

2.2 指引

2.2.1 在進行有關反貪污、打擊洗錢及制裁問題的盡職審查時,保薦人所應採取的第一步為參考上市申請人、其董事、主要高級管理層及控股╱主要股東的註冊成立地點、居藉、居住地及業務地點,以確定哪些反貪污及打擊洗錢法律及法規適用,以及哪些制裁目標與上市申請人相關。此舉實屬必要,因為適用的反貪污及打擊洗錢法律及法規及相關制裁目標,將釐定盡職審查工作的範圍、程度、重點及程序。該等問題應自然構成整體業務盡職審查的一部分。就制裁而言,瞭解所有相關制裁的類型、設計及運作,並認識各相關制度的域外適用性17(如有)、其目標及禁止事項及禁止適用對象實屬重要。

2.2.2 倘上市申請人、或其任何董事、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及控股╱主要股東在若干一般被視為屬高風險的行業經營或從事業務,則保薦人在盡職審查過程中應尤其注意。有關行業包括已被識別為易受洗錢活動影響的賭場和博彩業18、證券╱銀行業19及匯款╱貨幣兌換供應商20,以及很可能涉及受制裁國家╱實體的石油及天然氣行業。其他高風險行業的例子包括紅燈業務╱成人娛樂、現金密集型業務如旅行社、防禦設備生產商╱供應商、黃金╱寶石經銷商、政治╱宗教協會及慈善機構等。同樣地,這些問題很自然亦構成整體業務盡職審查工作的一部分。相關的反貪污╱打擊洗錢╱制裁法律及法規對這些行業可能訂明更嚴格的規定。因此,倘上市申請人涉及這些高風險行業,保薦人應根據相關規則及法規的規定,確保其反貪污╱打擊洗錢╱制裁盡職審查的廣度及深度。

2.2.3 倘涉及某些地域╱國家╱地區,在其盡職審查過程中,保薦人應同樣特別注意。此乃由於某些地域被認為在反貪污╱打擊洗錢╱制裁相關領域方面呈現不合規的風險較高。

2.2.4 應注意,制裁制度通常在不大察覺的情況下提呈及採納,且迅速實施。因此,保薦人在進行這些範疇的盡職審查時,獲得相關法律及法規的最新資料尤其重要。在進行此項工作時,保薦人應在有需要時諮詢其內部法律╱合規人員及╱或尋求外部法律意見。

2.2.5 保薦人於盡職審查過程中,亦應就被識別的「紅旗警報」提高警覺。有關「紅旗警報」的典型例子包括-

(a) 有跡象顯示盡職審查或其他文件中故意遺漏某些資料;

(b) 支出與會計記錄不一致及缺乏透明度;

(c) 大額付款透過現金支付及╱或存入多個銀行賬戶;

(d) 有跡象顯示在並無任何合理商業理據的情況下,於交易中使用空殼公司、控股公司或全權信託;及

(e) 預防出現不足之處的機制╱程序不善或不足夠。

存在「紅旗警報」現象僅顯示出現不合規的可能性或潛在風險,其本身不能作為不合規的證據。然而,若有此發現,保薦人應要考慮是否需要作出進一步查詢╱調查。

2.2.6 除對上市申請人的現有經營業務進行盡職審查外,保薦人亦應對上市申請人的過往調查及合規歷史作出查詢。若過去曾發生不合規事宜,保薦人應詢問上市申請人是否已採取補救措施,對該等不合規事宜進行補救及檢查該等措施是否有效。

2.2.7 若在反貪污╱打擊洗錢╱制裁盡職審查過程中發現若干不足之處,保薦人應在上市申請人及其他第三方(如內部控制顧問、申報會計師及律師)的協助下評估該等不足之處的重大程度-

(a) 倘不足之處並不重大,則保薦人應要求上市申請人對該等不足之處採取補救措施。保薦人應告知上市申請人是否需就已發現的不足之處進行補救,若需要其他第三方協助,保薦人應引導上市申請人向合適第三方要求協助,以幫助上市申請人補救該等不足之處。倘該等不足之處在提交上市申請前無法補救,保薦人應確保在提交文件中作出充分披露(包括該等不足之處的性質、不進行補救的原因、已採取或將予採取的補救措施)。

(b) 倘若不足之處屬重大程度,保薦人應與其內部法律╱合規部門核實及╱或尋求外部法律意見。

2.2.8 除取得一般合規聲明及保證外,保薦人亦應考慮在包銷協議中就盡職審查所識別的相關「紅旗警報」及╱或不足之處(如有)取得特定聲明及╱或保證。

2.3 建議步驟

2.3.1 有關反貪污╱打擊洗錢╱制裁的特定盡職審查,通常安排在保薦人進行大量業務相關盡職審查(如上文第2.2.1至2.2.3段所述)之後進行,這是由於有關工作所需瞭解的背景必然是整體業務相關盡職審查的一部分。因此,保薦人應確保體業務盡職審查包括:

(a) 上市申請人所經營業務╱所從事行業的性質,該業務╱行業是否歷來易受制裁措施所禁止的貪污╱洗錢╱行動所影響;

(b) 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及控股╱主要股東的經營或居住地點,以及是否涉及任何「高風險」地點。特別是,保薦人應考慮是否有任何地區(a)上榜制裁名單;及(b)該地區為透明國際(一個監察及公佈企業及政治貪污腐敗的國際發展的非政府組織)公佈的年度清廉指數得分低於50(滿分100)的地區;21

(c) 與上市申請人進行業務往來的組織及╱或個人的類型,及任何該等組織及╱或個人是否涉足「高風險」業務╱行業或位於上文第(a)及(b)分段所述的地區;

(d) 倘若違反或曾違反適用反貪污╱打擊洗錢法律或與任何受制裁國家、企業或個人有業務往來,對上市申請人的高級人員、營運、前景、股東、向上市申請人提供服務及╱或設施的人士及上市申請人的市場前景可能產生的影響,包括對上市申請人聲譽的任何負面影響;及

(e) 上市申請人的企業文化、及與其交易方發展及維持業務關係的方法。

2.3.2 保薦人應審閱上市申請人內部監控盡職審查結果,以識別是否有任何「紅旗警報」,及上市申請人及其聯屬公司在業務上可能識別的架構風險及合規缺陷。

2.3.3 當保薦人對上市申請人的整體業務及風險達致合理瞭解後,保薦人及其法律顧問應針對上市申請人的具體情況設定問題╱核實清單,預計回應及制訂後續行動。

2.3.4 在有關反貪污╱打擊洗錢╱制裁的盡職審查過程中,保薦人應與相關內部監控人員緊密合作,評估上市申請人如何保證其內部監控╱合規系統的效力。相關人員可能包括直接負責監督相關內部監控╱合規系統的高級管理人員、指定的法律╱合規人員或具備風險評估及合規監察方面專門知識的指定人士。

2.3.5 若在反貪污╱打擊洗錢╱制裁的盡職審查過程中發現「紅旗警報」,保薦人應進行後續工作。保薦人可要求上市申請人提交額外文件╱資料,以證實、澄清或解釋可疑的情況。

2.3.6 倘上市申請人的內部特定人士(如董事或僱員)或交易方進行可疑活動而引致出現「紅旗警報」,保薦人應與該等所涉及人士會面,以進行進一步盡職審查的查詢。

2.3.7 倘若在反貪污╱打擊洗錢╱制裁盡職審查過程中發現任何不足之處,保薦人應與上市申請人的內部監控人員及內部監控顧問緊密合作,評估該不足之處的嚴重性,並提供意見及建議,協助上市申請人就不足之處進行補救。

2.3.8 倘若該不足之處根據第2.3.7段進行評估後,被界定屬重大程度,及倘該等不足之處在提交上市申請前無法補救,保薦人應確保在提交文件中作出充分披露(包括該等不足之處的性質、不進行補救的原因、已採取或將予採取的補救措施)。22

參考尾註

17. 美國的制裁往往被廣泛採用並具有廣泛的域外效力。例如,OFAC將美國人士定義為所有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不論其身處何地)、美國境內的所有個人和實體、在美國註冊成立的所有實體及其國外分支機搆。就某些制裁而言,例如有關古巴和伊朗的制裁,美國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所有外國附屬公司均須遵守。

18. FATF於二零零九年三月發佈了一份有關賭場及博彩業漏洞的報告(賭場及博彩業漏洞)。該報告指出,全球大部分賭場活動均涉及大量現金,增長競爭激烈且易被犯罪活動利用。該報告亦指出全球各地的反洗錢及打擊恐怖分子融資的措施對賭場及博彩業的覆蓋程度亦存在重大差距。此行業亦應包括網上博彩╱賭場業務。該報告亦指出(第58頁)「網上賭場顯然存在大量相關風險與漏洞。大部分司法管轄區對實地賭場與網上賭場均採取相似的發牌程序」。因此,鑒於部分司法管轄區缺乏網上博彩╱賭場業務存在洗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風險的意識,保薦人應考慮進行相同水平的反貪污╱打擊洗錢╱制裁盡職審查,以評估業務營運的合法性及合規性。大部分司法管轄區均已對該行業實施監控,包括對賭場老闆、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適當人選」測試,以及要求設立全面的內部監控機制和系統。

19. 請參閱FATF於二零零九年十月發佈的「證券市場的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一文: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ports/ML and TF in the Securities Sector.pdf。報告描述了(i)犯罪份子如何利用證券公司進行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及(ii)如何透過欺詐活動獲取非法資金。

20. 請參閱FATF於二零一二年四月發佈的「透過匯款及貨幣兌換供應商洗錢」一文。此報告列舉了已確認的涉及匯款及貨幣兌換供應商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方法及技術,亦確認了有關行業多個洗錢漏洞。

21. 透明國際公佈年度清廉指數,該指數衡量全球各國公共部門的貪污腐敗程度。在二零一二年指數的176個國家中,雖然部分國家得分較高,但仍有三分之二的國家得分低於50(滿分為100分)。清廉指數可於http://www.transparency.org/research/cpi/overview查閱。

22. 在《交易所上市決策》LD48-2013中,就公司F而言,在招股章程申請版本的披露內容中發現了若干不足之處。其中一項不足之處乃關於不合規事件。交易所發現不合規事件的披露不清楚亦不足夠。修正措施及內部監控不夠具體,未能針對不合規情況。此外,有關最高懲罰及責任的披露亦不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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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章 – 進行 反貪污 、打擊洗錢 及制裁的盡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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