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盡職審查指引》-

會見主要業務持份者

7. 會見期間出現不尋常情況

7.1 準則

在進行會見時,保薦人應…(v)識別在會見過程中發現的任何不尋常情況(例如並非在選定會見的人士或實體的註冊或營業地址進行會見、接受會見者不願合作),並確保任何不尋常情況均獲得充分解釋及解決。[《操守準則》第17.6(f)(v)段]

7.2 建議步驟

7.2.1 在進行會見及評估會見結果時,保薦人應留意如資料在重大方面與保薦人所獲提供有關上市申請人的其他資料(尤其但不限於財務資料)不一致,可能顯示先前獲提供的資料不可靠。

7.2.2 保薦人應作出適當查詢,以澄清任何明顯不一致之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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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指引

上市文件會見 保薦人

會見期間的不尋常情況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會見 保薦人 資料方面不一致

主要業務持份者 會見期間的不尋常情況

《操守準則》第17.6(f)(v)段 盡職審查指引

保薦人 會見時不一致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保薦人

香港證監會 會見期間的不尋常情況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保薦人 會見期間的不尋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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