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盡職審查指引》-

會見主要業務持份者

6. 會見及跟進事宜

6.1 準則

在進行會見時,保薦人應:…(iv)進行深入的討論,務求就提出的所有問題取得充分和令人滿意的回應,並就任何不完整或未如理想的回應或尚待處理的事項作出跟進;[《操守準則》第17.6(f)( iv)段]

6.2 建議步驟

6.2.1 如接受會見的人士無法提供重大資料或存在任何其他形式的不完整或未如理想的回應,保薦人應安排與接受會見者(或接受會見者所代表實體內的另一名人士)進行跟進會見,或以書面方式提出問題,以獲得適當的回應。

6.2.2 如切實可行,應交叉核對盡職審查會見中取得的資料與上市申請人所提供或來自其他來源的資料是否一致,以及是否與申請版本及上市文件的其後版本所載資料一致。

6.2.3 保薦人應力求識別盡職審查會見中所發現可能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問題。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第9.6章 – 會見及 跟進事宜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會見 主要業務持份者

會見及 跟進事宜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應交叉核對 盡職審查會見 中取得的資料

主要業務持份者會見及 跟進事宜

盡職審查會見 申請版本

《操守準則》第17.6(f)(iv)段 跟進事宜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跟進事宜

香港證監會 盡職審查會見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跟進事宜
盡職審查會見
盡職審查指引 清單
盡職審查指引 程序
盡職審查指引 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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