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盡職審查指引》-

業務模式

操守準則各段

17.3(a)(i)

17.6(d)(vii)

17.6(d)(iii)

17.6(d)(viii)

主要交易所指引信

《交易所指引信》GL63-13

《交易所指引信》GL48-13

《交易所指引信》GL50-13

《交易所指引信》GL8-09

其他主要參考資料

《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

《交易所上市決策》LD46-2

《交易所上市決策》LD48-2013

《交易所上市決策》LD46-1

《交易所上市決策》LD37-2012

《交易所上市決策》LD43-3

《交易所上市決策》LD33-2012

2012年7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

《交易所上市決策》LD30-2012

2011年8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

《交易所上市決策》LD19-2011

2011年1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

《交易所上市決策》LD107-1

2010年7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

《交易所上市決策》LD92-1

2010年1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

《交易所上市決策》LD51-1

2009年6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

2011年3月的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

1. 一般資料

1.1 準則

1.1.1 保薦人應依據合理的盡職審查,對以下事項有充分瞭解:…上市申請人,包括其歷史及背景、業務及表現、財務狀況及前景、運作及架構、程序及系統。[操守準則第17.3(a)(i)段]

1.1.2 [上市文件]業務」一節應解釋[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模式…[及]…,包括主要範疇的資料,例如市場及競爭、供應商、客戶、生產、產品及服務等等。1

1.2 指引

1.2.1 對進行業務模式盡職審查時,務請謹記自過往監管機構聲明中摘錄的下列原則:

(a) 披露-

(i) 對業務模式進行適當的查詢,有助建立上市文件中關於上市申請人的歷史、業務及經營環境的披露基礎,以符合相關法律及監管披露準則;2

(ii) 於有關程序結束時,保薦人須信納,上市文件的相關披露已包括足夠資料,以協助投資者瞭解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模式。3

(b) 上市合適性-業務模式盡職審查亦有助保薦人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作為獨立持續經營實體的基本穩健性及可行性達致意見。4

1.2.2 業務模式盡職審查亦為財務盡職審查奠定基礎,以協助保薦人瞭解業務性質及釐定業務估值的適當基準。

1.2.3 業務模式盡職審查要求對多項因素進行審查,包括但不限於上市申請人的業務計劃、盈利來源、持續進行業務的固定及可變成本、維持及發展業務所需的維護及擴張資本開支、生產方法、技術及專長、業務管理、合約及所有權權益的業務範疇、新產品及服務的可行性、發展階段、產品及服務的商業可行性,以及市場定位。5如具有新的或獨特特色的業務模式時應該特別關注。

1.2.4 業務模式盡職審查活動的主要目的為:

(a) 瞭解有關上市申請人的業務,以便協助編製上市文件及其他披露文件;

(b) 評估上市申請人的業務管理情況;

(c) 就影響上市申請人業務的外部及內部因素的相對重要性達致平衡意見;

(d) 找出上市申請人業務的主要潛在弱點或弱項,測試申請人在面對壓力的情況下,以及在其所經營行業的不同經濟周期及發展階段中的穩健性;及

(e) 對主要計劃及預測的相關假設提出疑問並與其過往表現相比較,以評估業務模式及發展計劃是否切實可行。

1.2.5 業務模式盡職審查的目的,並非讓保薦人達致業務模式在各方面均盡善盡美的意見,或業務模式將持續為上市申請人及其股東帶來財務上的成功,或業務模式能夠承受經營環境及其他事態發展的變動而進行。盡職審查不能且預期亦不會保證上市申請人業務成功。然而,有關上市申請人業務模式的基本生存能力及可持續性的任何事宜,均可實際上對申請人在香港上市的合適性產生懷疑。6

1.2.6 本章所載指引,主要集中在業務模式盡職審查的弱項因素-經營環境、可持續性、依賴程度、違法、業務模式的變化以及趨勢與模式。該等因素的重要性,取決於上市申請人的性質,而同等或更為重要的其他因素亦應被納入考慮範圍。保薦人應採取靈活方式進行業務模式盡職審查。

1.2.7 設計出適合所有類型業務模式的盡職審查計劃是不可能的。本章所載的多項指引及步驟,旨在促使保薦人制定出與個案相關的盡職審查問題,並分辨明顯的及潛藏的優勢與弱點。

1.3 建議步驟

1.3.1 保薦人應安排與上市申請人的高級管理層人員進行一系列約見及電話會議,以進行業務模式盡職審查。此舉可構成更為廣泛的業務盡職審查環節的一部分。

1.3.2 業務模式盡職審查會議應包括由上市申請人管理層進行簡介及╱或進行對話,讓保薦人有機會提出問題。

1.3.3 參與該等討論的上市申請人代表,應包括最高管理層成員,如創始人、主席、董事總經理、行政總裁、財務總監、首席律師、營運總監、主要行政或業務部門的高級主管人員。該等人士應是上市申請人的「領導核心人物」,及對其過往紀錄及未來計劃負主要責任的人士。

1.3.4 此外,保薦人應考慮約見特定中層管理成員(如市場推廣、研發、風險控制、銷售、人力資源、生產與製造等部門主管),以進一步深入瞭解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模式,特別是以下任何實地調查事項:

(a) 實施業務模式及計劃的實際模式;

(b) 有關申請人控股股東的任何競爭事宜;

(c) 與供應商、客戶、分包商及分銷商的日常關係;

(d) 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係;及

(e) 勞資關係及士氣問題。

1.3.5 業務模式盡職審查應於上市申請的初始階段開始,並於提交上市申請時實質完成。各主要事宜及發展情況應全程跟進至完成階段。盡職審查至少應涵蓋過往交易記錄期及最近期經審計帳目的結算日日期後的業務趨向。7保薦人應全面參與整個盡職審查過程。

1.3.6 保薦人應切記,審查過程中發現的任何問題,或會產生須於上市文件中披露任何重大資料的責任,包括披露適當風險因素。

參考尾註

1. 《交易所指引信》GL50-13第3.4段。

2. 《交易所上市決策》LD48-2013第5(i)段,交易所引述一宗個案,上市申請因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模式在上市文件初稿中披露內容並不清晰被發回-例如,該公司在完成的項目中是擔任主要承包商還是分包商;該公司是透過競投還是磋商而取得服務項目;其提供服務的方法及是否需取得特別批准;以及其是否就若干分部業務參與投標。

3. 《交易所指引信》GL50-13第1.1段。

4. 2010年7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所討論的其中一宗個案,證監會側重於上市申請人在並無控股股東提供財政支援情況下繼續經營下去的能力。

5. 《上市規則》的《第21項應用指引》第13段訂明(其中包括)一般盡職審查的查詢包括以下部分:

(a) 評估新申請人的表現及財務狀況、業務計劃及任何盈利預測或估計,包括評估預算、預測及假設的合理性,並比較其過往表現包括過往銷售、收益及投資回報、與供應商定的付款條款、融資成本、長期負債及營運資金需要;

(b) 瞭解新申請人的生產方法;

(c) 瞭解新申請人管理業務的方式,包括實際或擬訂(視適用情況)的市場推廣計劃,內容包括分銷渠道、定價政策、售後服務、維修及保等;

(d) 審查新申請人業務所有重要合約的業務範疇;

(e) 評估新申請人的所有權權益、知識產權、特許安排及其他無形產權的業務範疇;及

(f) 瞭解新申請人每一項新開發、正開發或根據其業務計劃擬開發而可能對其業務造成重大影響的新產品、服務或科技的技術可行性。

6. 並不可行和持續的業務不大可能被視為適合上市。見4.1.1段尾註26。

7. 《上市規則》附錄一A部第34(1)(a)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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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 上市申請人 一般資料

盡職審查指引

保薦人應對 上市申請人 有充分瞭解

業務模式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上市申請人 歷史,背景,業務模式 表現,財務狀況,前景,營運,結構, 進程和系統

上市申請人 業務模式

交易所指引信 上市申請人

交易所上市決策 業務模式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業務模式 披露
上市申請人 上市合適性
財務盡職審查
盡職審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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