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盡職審查指引》-

一般原則

4. 重大程度

盡職審查程序並非對上市申請人事務的各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因此,重大程度評估將主導有關上市申請人的盡職審查程序。此外,如果上市申請人擁有許多相似的營運、資產或工序,則預期會採用甄選或抽樣法進行(如適用)。

 

附註:

資料是否被視為重大資料,將取決於經考慮上市申請人及申請上市證券的性質後,如該等資料均為使投資者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資產及負債、財政狀況、管理、前景、盈虧以及該等證券附有的權利作出知情評估所必需的資料時,則該等資料則屬重大資料。5

 

參考尾註

5. 此與《上市規則》第11.07條所規定的首要披露準則相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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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指引

上市申請人

重大程度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重大程度 評估

上市申請人 擁有許多相似的營運、資產或工序

香港保薦人的建議 重大程度

香港監管制度 盡職審查指引

香港保薦人指引 上市申請人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盡職審查指引
批判性評估 重大程度
《操守準則》第17段
上市申請人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盡職審查合規性 上市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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