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盡職審查指引》-

一般原則

1. 盡職審查的範圍及目的

盡職審查的目的是讓保薦人增進對上市申請人的認識及瞭解,並信納該上市申請人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盡職審查亦旨在確保上市文件內所載之事實陳述及意見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而這些陳述及意見對新上市申請人的股份、財務狀況及盈利能力1形成有效及公正的意見而言十分重要。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職審查尋求取得第三方或獨立確認該等資料及意見。盡職審查並非及不可能成為一個法證過程,因此,從一開始就應該接受不能期望它可確保不出現任何欺詐、偽造或蓄意不作披露的行為2。這是因為盡職審查程序並非旨在及不大可能揭露上市申請人管理層的任何欺詐、保留、隱瞞或錯誤陳述。3

 

參考尾註

1. 《操守準則》第17.5(a)段。

2.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79段。

3. 此與《香港投資通函報告委聘準則第400號》下有關會計師就告慰函及盡職審查會議的工作所確認的限制相同。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盡職審查指引

上市申請人

盡職審查的範圍及目的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香港保薦人指引 盡職審查的範圍及目的

上市申請人 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香港保薦人建議 盡職審查的範圍及目的

香港監管制度 盡職審查指引

上市申請人 事實陳述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上市申請人

香港證監會 盡職審查指引
上市申請人 蓄意不作披露
《操守準則》第17段 盡職審查的範圍及目的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盡職審查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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