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就以下事宜更新上市決策(LD43-3):甲公司、其中國附屬公司、OPCO 公司及註冊所有人之間有多項以合約為本的結構安排(「合約安排」)。由於甲公司在中國營業時是有關安排的其中一方,那究竟甲公司會否因為合約安排的相關法律問題而被視作不適宜上市?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listarchive/listarc_listdec/Documents/ld43-3(201212)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