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盡職審查指引內,除另有註明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文所載涵義。凡提述《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條文所用詞彙,如無另行界定,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AATB 1」(審計與保證技術簡報第1號)或「技術簡報」

《技術簡報AATB 1》-由香港會計師公會刊發向新申請人及保薦人提供有關盡職審查責任(包括財務報告的內部監控)的協助選擇方案

「A1」或「A1表格」

上市申請表格(供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之用)(見表格M103

「農業活動」

由實體管理生物資產的生物轉化及收成以供銷售或轉型為農產品或額外的生物資產。該等活動涵蓋廣泛系列的活動,如畜牧、植林、每年或長期種植收成農作物、耕種果園及種植園、花卉培植及水產養殖(包括魚類養殖)(見《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第5及6段

「申請版本」

指根據《上市規則》與上市申請一併呈交的較完備版本的上市文件(見《操守準則》第17.15(a)段

「申請版本登載版」

將於交易所網站發布的申請版本(見《交易所指引信》GL56-13第1.3段

「申請版本審批版」

供交易所審批的申請版本(見《交易所指引信》GL56-13第1.3段

「生物資產」

活著的動物或植物(生物資產的例子包括羊群、種植園林的樹木、植物、乳牛、豬、叢林、葡萄園及果樹)(見《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第5段

「董事會」

董事會

「《反賄賂法》」

英國《二零一零年反賄賂法》

「CASBE」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

「CEO」

行政總裁

「《企業融資顧問守則》」

《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

「CFO」

財務總監

「CIMVAL」

加拿大採礦、冶金及石油協會認可的《礦產估值標準及指引》2003年2月最終版,不時予以修訂(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操守準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公司條例》」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

「合資格人士」

符合《上市規則》第18.21及18.22條規定的人士(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合資格人士報告」

合資格人士就資源量及╱或儲量編製的公開報告,符合《上市規則》第十八章(《上市規則》第18.18至18.33條)及經《上市規則》第十八章修訂的適用《報告準則》(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

證監會於2012年12月12日刊發的《有關監管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

「交易前研究規管架構的諮詢總結」

證監會於2011年6月刊發的《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總結》

「監管保薦人及合規顧問諮詢文件的諮詢總結」

證監會於2006年4月刊發的《有關監管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的諮詢文件的諮詢總結》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

證監會於2012年5月刊發的《有關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

「交易前研究規管架構的諮詢文件」

證監會於2010年9月刊發的《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的諮詢文件》

「後備資源量」

在某指定日期通過應用開發項目估算在已知儲藏量中有潛力可採的石油藏量,但基於一項或多項潛在因素,現時仍非屬商業可採(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董事及高級職員問卷」

保薦人應考慮使用以向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成員(如上市文件中識別)收集資料的董事及高級職員問卷

「披露規定」

《操守準則》第17.14段有關保薦人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向分析員披露或提供與上市申請人或上市申請有關的所有重大資料(包括前瞻性資料,不論是否屬於量化或質化資料)均載於相關上市文件內的規定

「《雙重存檔簡訊》」

由證監會出版的《雙重存檔簡訊》。《盡職審查指引》內有關《雙重存檔簡訊》的提述指有關月份的刊物(例如:2012年7月的證監會《雙重存檔簡訊》)

「eIPO」

電子認購首次公開招股

「EPC」

工程、採購、建造

「歐盟」

歐洲聯盟

「交易所」或「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專家」

包括會計師、工程師、估價師及任何其他由於其專業以致其所作陳述具有權威性的人士(見《操守準則》第17.15(c)段及《上市規則》第3A.01(2)條

「專家報告」或「專家部分」

就上市文件而言,指上市文件內聲稱是根據專家的權威意見編製的任何部分,或聲稱是專家報告、意見、陳述或估值文件的文本或其摘錄的任何部分,而該專家同意將該文本或摘錄載於該上市文件內,並且該上市文件載有一項陳述,說明該名專家已給予同意及未有將其撤回(見《操守準則》第17.15(d)段及《上市規則》第3A.01(3)條

「常問問題」

交易所刊登的常問問題。在《盡職審查指引》內常問問題參照其系列編號提述(例如:常問問題系列十九)

「FATF」

財務特別行動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海外反腐敗法》」

一九七七年美國《海外反腐敗法》

「一般會計原則」或「GAAP」

一般會計原則

「GL55-13」

《交易所指引信》HKEx-GL55-13

「GL56-13」

《交易所指引信》HKEx-GL56-13

「集團」

上市申請人及其附屬公司(如有)

「指引信」

由交易所刊發的指引函件。在《盡職審查指引》內指引信參照指引信編號提述(例如:《交易所指引信》GL46-12)

「《指引》」或「《盡職審查指引》」

指本《香港保薦人盡職審查指引》,而一項《指引》或一項《盡職審查指引》指本《香港保薦人盡職審查指引》內其中一章

「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或「HKAS 41」

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HKFRS」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公認會計原則」或「HK GAAP」

香港公認會計原則

「香港會計師公會」或「HKICPA」

香港會計師公會

「香港投資通函報告委聘準則第400號」或「HKSIR 400」

由香港會計師公會刊發及不時經修訂的《香港投資通函報告委聘準則第400號》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IFRS」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控制資源量」

於礦產資源量中在噸位、體重、形狀、物理特徵、品位及礦物含量方面的估算具有合理可信度水平的部分(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首次公開招股」或「IPO」

首次公開招股

「《JORC》規則」

由聯合可採儲量委員會(Joint Ore Reserves Committee)刊發的《澳大利亞礦產勘探結果、礦產資源量及可採儲量的報告規則》(Australasian Code for Reporting of Exploration Results, Mineral Resources and Ore Reserves)(2004年版,不時予以修訂)(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

「上市申請人」

申請將其證券在交易所上市的申請人(見《操守準則》第17.15(e)段

「上市申請」

上市申請人就其證券上市所呈交的申請,以及所有用以支持該項申請或與該項申請有關連的文件,包括取代該項申請及對該項申請作出修訂及補充的文件(見《操守準則》第17.15(f)段

「上市委員會」

交易所董事會的上市附屬委員會

「上市決策」

交易所上市委員會作出的上市決策。在《盡職審查指引》內上市決策參照相關上市決策編號提述(例如:《交易所上市決策》LD47-2013)

「上市科」

交易所上市科(見《上市規則》第1.01條

「上市文件」

有關上市申請而刊發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債務償還安排及介紹上市的文件)(見《操守準則》第17.15(g)段

「上市資格」

《上市規則》第八章所載有關股本證券上市須符合的先決基本條件

「《上市規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凡有關《主板上市規則》的提述亦應視為提述對等的《創業板上市規則》(見《操守準則》第17.15(h)段

「管理層」

包括保薦人的董事會、董事總經理、行政總裁、負責人員、主管人員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見《操守準則》第17.15(i)段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管理層對財務資料及狀況的討論及分析(見《操守準則》第17.8段

「探明資源量」

於礦產資源中在噸位、體重、形狀、物理特徵、品位及礦物含量方面的估算屬於高可信度水平的部分(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礦業公司」

主要業務(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不論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從事)為勘探及╱或開採天然資源的新申請人,或完成涉及收購礦業或石油資產(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的相關須予公布交易(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的上市發行人(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礦業或石油資產」

CIMVAL、《SAMVAL規則》或《VALMIN規則》所界定的礦業及╱或石油資產或對等詞語

「《失實陳述條例》」

香港法例第284章《失實陳述條例》

「天然資源」

礦物及╱或石油(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新申請人」

申請將其股本證券在交易所上市的申請人,且概無其股本證券已經上市

「新聞查閱」

搜尋自有資料庫(例如World-Check)或採用公開搜尋器如谷歌(Google)及╱或任何相關國內對等搜尋器如百度及搜狐

「非政府機構」或「NGO」

非政府機構

「NI 43-101」

即國家文件第43-101號

「淨現值」或「NPV」

淨現值

「非專家部分」

就上市文件而言,指上市文件內不構成任何專家報告或專家部分的任何部分(見《操守準則》第17.15(j)段及《上市規則》第3A.01(8)條

「非專家第三方」

(1)在若干範疇或多個範疇具有專門知識、(2)獲保薦人委聘於上市過程中應用其專門知識進行若干盡職審查工作及(3)通常以另一形式編製保薦人依賴的報告、意見或工作成果而有關報告、意見或工作成果將不會在上市文件內轉載或納入的第三方

「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或「OFAC」

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

「OFAC國家」

受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制裁計劃規管的國家

「第17段」

《操守準則》第17段

「《愛國者法》」

《2001年提供攔截及阻止恐怖主義所需適當工具以團結及強化美國(美國愛國者)法例》

「石油」

指一個自然的、由處於氣態、液態或固態的碳氫化合物組成的混合體,並按石油資源管理制度(PRMS)進一步界定(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第21項應用指引》」或「PN21」

《上市規則》的《第21項應用指引》

「《第22項應用指引》」或「PN22」

《上市規則》的《第22項應用指引》

「聆訊後資料集」或「PHIP」

於交易所網站登載有關股本證券上市的上市文件接近定稿的版本(見《上市規則》第1.01條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澳門地區除外

「中國政府機關」

就《上市規則》第19A.14及19A.19條而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中國中央政府,包括中國國務院、國家部委、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及直屬國務院事業單位、國家部委代管局;

(b)中國省級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轄市和自治區,連同其各自的行政機關、代理處及機構;

(c)中國省級政府下一級的中國地方政府,包括區、市和縣政府,連同其各自的行政機關、代理處及機構。

附註:為清楚理解,此定義不包括從事商業經營或營運另一商業實體的中國政府轄下實體。(見《上市規則》第19A.04條)

「中國發行人」

在中國正式註冊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行人(見《上市規則》第19A.04條)

「主要人員」

符合《保薦人指引》所訂明的條件並獲保薦人委任充當主要人員的個人;就上市任務而言,主要人員指由保薦人委任負責監督交易小組的個人(見《操守準則》第17.15(l)段

「石油資源管理制度」或「PRMS」

由石油工程師學會、美國石油地質學家協會、世界石油大會及石油估值工程師學會於2007年3月公佈及不時予以修訂的石油資源管理制度(PRMS)

「備考準則」

規管申報會計師匯報工作的專業匯報準則,通常指香港會計師公會刊發的《香港保證委聘工作準則第3420號「就納入招股章程而編製的備考財務資料作出報告的保證委聘工作」》

「概略儲量」

(1)就礦產而言,控制資源量及(在某些情況下)探明資源量的經濟可開採部分。

(2)就石油而言,根據地質和工程資料分析顯示,可採機會較證實儲量為低但較可能儲量為高的石油藏量(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訴訟程序」

未解決的申索、指控、爭議、訴訟、調查或程序

「招股章程」

具有《公司條例》第2(1)條的相同涵義

「證實儲量」

(1)就礦產而言,探明礦產資源量的經濟可開採部分。

(2)就石油而言,根據地質和工程資料分析,能以合理的確定性估算,於某指定日期以後,在指定經濟條件、生產方法和政府法規下,從已知的油氣層中可進行商業開採的石油藏量(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公開發售」

就上市申請而言,向公眾作出的證券認購要約或發售要約(見《操守準則》第17.15(m)段

「資格測試」

《上市規則》第8.05條所載的盈利測試、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市值╱收益測試

「公認專業組織」

採礦或石油業界專業人士的自律監管組織,該組織按個別人士的學歷和經驗招收會員,要求會員遵守組織訂立的能力與道德操守專業準則,並擁有採取紀律行動的權力,包括有權暫停或開除會員的資格(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建議增補附件」

由業界組織就準備香港首次公開招股交易前研究而發展的一套建議標準格式文件,其中包括標準格式的研究報告指引、現有格式文件的附文及額外的格式文件,全部旨在解決符合證監會規例的問題及發展市場一致標準。保薦人可選擇採用部分或全部的建議增補附件。建議增補附件載於第30章「《盡職審查指引》-向分析員提供資料」的附錄一內。

「紅旗警報」

即危險或問題的警告。尤其請參閱《操守準則》第17.6(c)段,其提述「…有任何情況可能導致其獲提供的資料受到質疑,或顯示有潛在問題或風險」,而就財務資料盡職審查的範疇而言,請參閱第12章「《盡職審查指引》-財務盡職審查」第12條

「監管機構」

證監會及╱或交易所(視何者適用而定)(見《操守準則》第17.15(n)段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或「REIT」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申報會計師」

指根據《上市規則》第四章負責編製上市文件或通函內所載會計師報告的專業會計師或執業會計師(見《上市規則》第1.01條

「報告準則」

交易所可予接納的認可準則,包括:

(1)有關礦業資源及儲量的《JORC規則》、《NI-43-101》及《SAMREC規則》;

(2)有關石油資源及儲量的石油資源管理制度(PRMS);及

(3)有關估值的《CIMVAL》、《SAMVAL規則》及《VALMIN規則》(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

由證監會刊發的《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在《盡職審查指引》內參照刊發月份提述(例如:2012年7月的證監會《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

「專題審查報告」

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刊發有關保薦人活動專題審查的報告。在《盡職審查指引》內參照刊發月份提述(例如:2012年11月的《專題審查報告》)

「儲量」

(1)就礦產而言,探明資源量及╱或控制資源量的經濟可開採部分,其中包括採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貧化和損失。對有關儲量須已進行適當的評核(至少為預可行性研究)。礦產儲量按低至高的可信度水平細分為概略儲量及證實儲量。

(2)就石油而言,於某指定日期以後,在指定條件下通過開發項目,從已知的儲藏量中預計可進行商業開採的那一部分石油藏量(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資源量」

(1)就礦產而言,指在地球的地殼內或地表積聚或存在具內在經濟價值的物質,而其形態、質量及數量足以令人相信存在最終可予開採以獲得經濟價值的合理前景。礦產資源量的位置、數量、品位、地質特徵及連續性可從具體的地質證據及知識中得知、估算或詮釋。按照《JORC規則》的定義,礦產資源量按低至高的地質可信度水平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及探明資源量三類。

(2)就石油而言,指後備資源量及╱或推測資源量(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SAMREC」

指《南非的礦產勘探結果、礦產資源量及礦產儲量報告規則》(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或「SFO」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影子董事」

一間公司的董事或過半數董事慣常按照其指示或指令行事的有關人士(見《公司條例》第2(1)條

「《股份購回守則》」

獲證監會核准及不時予以修訂的《股份購回守則》

「保薦人指引」

《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份行事的法團及認可財務機構的額外適當人選指引》(見《操守準則》第17.15(q)段

「保薦人聲明」

《上市規則》附錄十九所指的保薦人聲明

「附屬公司」

包括:

(a)「附屬公司」按《公司條例》附表23所界定的涵義;

(b)任何根據適用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附屬公司身份在另一實體的經審計綜合賬目中獲計及並被綜合計算的任何實體;及

(c)於其股本權益被另一實體收購後,將根據適用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附屬公司身份在該另一實體的下次經審計綜合賬目中獲計及並被綜合計算的任何實體(見《上市規則》第1.01條

「《收購守則》」

獲證監會核准及不時予以修訂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

「稅務顧問」

上市申請人的外聘稅務顧問

「《盜竊罪條例》」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業權證書」

中國內地物業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及╱或房屋所有權證書(見《交易所指引信》GL19-10第1.1段

「交易文件」

有關上市而訂立的文件

「交易小組」

獲保薦人委任執行上市任務的職員(見《操守準則》第17.15(s)段

「英國」

大不列顛聯合王國

「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

「《VALMIN》」

由澳大利亞採礦冶金學會、澳洲地質學家協會及礦業顧問組織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VALMIN委員會-所編製的《對礦產和石油資產及證券進行技術評估與估值的獨立專家報告的規則》(2005年版本及不時予以修訂)(見《上市規則》第18.01(3)條

「可變利益實體」或「VIE」

可變利益實體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操守準則》第17段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

香港保薦人盡職審查指引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