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盡職審查指引》-
向市場作出披露
3. 披露:專家部分
3.1 準則
在上市文件刊發時,保薦人,作為非專家,在進行《操守準則》第17.7段(對專家報告的盡職審查)所述的盡職審查後,應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並應該不相信專家報告所載資料有失實、誤導成份或有任何重大遺漏。[《操守準則》第17.5(c)段]
3.2 指引
3.2.1 上市文件包括會計師報告及(在部分情況下)其他專家(如估值師及行業專家(如採礦顧問)等)提供的報告。該等報告一般稱為專家報告,統稱專家部分。
3.2.2 在上市文件刊發時,保薦人應已完成執行《操守準則》第17.7段(對專家報告的盡職審查)所述的盡職審查程序及應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並應該不相信專家報告所載資料有失實、誤導成份或有任何重大遺漏。
3.2.3 保薦人在執行《操守準則》第17.7段(對專家報告的盡職審查)所述的每項程序時,應符合以其本身並非處理有關專家報告的事宜的專家,而可對其預期的標準。6
3.2.4 於執行《操守準則》第17.7段(對專家報告的盡職審查)所述的盡職審查後,保薦人將有權倚賴專家報告,除非其認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專家報告所載資料有失實、誤導成份或有任何重大遺漏。
參考尾註
6. 《操守準則》第17.7(e)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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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指引
失實、誤導成份或有任何 重大遺漏
專家部分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保薦人應該不相信專家報告所載資料有失實、誤導成份或有任何 重大遺漏
上市文件 專家部分 披露
香港監管制度 專家部分
會計師報告 重大遺漏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重大遺漏
《操守準則》第17.5(c)段
對 專家部分 報告的 盡職審查指引
《操守準則》第17.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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