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14. 運輸及物流

14.1 準則

在編製上市文件方面,保薦人應進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透徹地瞭解上市申請人,包括其業務、歷史、背景、架構及系統。[《操守準則》第17.6(d)(ii)段]

14.2 指引

14.2.1 對於礦業公司,「市場路線」是評估某項目是否可行的一個重要因素。保薦人應瞭解特定項目所需的運輸及物流基礎設施及安排。這延伸至加工的產品運輸以及運輸至終端市場。

14.2.2 此外,保薦人應注意,交易所希望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有關資料,例如申請人於營業紀錄期內及截至實際可行最近日期止是否曾經歷產品運輸能力不足的問題,現有的運輸基礎設施是否可以滿足申請人的擴張計劃及其相關風險,及申請人確保其連接運輸基礎設施的計劃。22

14.3 建議步驟

14.3.1 保薦人應與礦業公司及合資格人士討論礦業公司產品的「市場路線」,及是否存在任何相關障礙(包括出口批文及關稅及獲得使用基礎設施)。

14.3.2 保薦人應審閱管道、鐵路、道路、港口、儲存設施、轉運設施及其他物流設施的使用權(或所有權),包括審閱與運輸╱物流供應商訂立的任何長期合約條款、給予項目擁有人的法定權利及有關業務的商業環境。

14.3.3 如運輸及物流已外判予第三方,且相當依賴該第三方,則保薦人應與該第三方供應商面談,但如使用眾多替代供應商,則一般毋須與該等供應商面談。

14.3.4 如運輸成本是單位成本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保薦人可考慮要求礦業公司委託運輸顧問進行獨立研究,以核實管理層對運輸成本的估計。

14.3.5 保薦人應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律師的協助下(如適用),瞭解出口產品的法律及實務規定。

14.3.6 如存在現有承購合約,保薦人應審閱及瞭解礦業公司根據有關合約承擔的運輸╱交付責任,以及就運輸╱交付產品制定的安排,包括礦業公司已確保運輸能力的程度及礦業公司是否有責任利用此能力。

14.3.7 保薦人亦應與管理層討論任何過往或持續的運輸延誤,並瞭解有關延誤的原因。如長時間無法進行運輸,保薦人亦應討論及瞭解應急計劃。

參考尾註

22. 《交易所指引信》GL52-13第3.20(ii)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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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運輸及物流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礦業公司 的「市場路線」

礦業公司 運輸及物流

《操守準則》第17.6(d)(ii)段

盡職審查管道、鐵路、道路、港口、儲存設施、轉運設施及其他物流設施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上市文件運輸能力不足的披露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上市申請人 運輸及物流 基礎設施
申請人的擴張計劃及其相關風險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盡職審查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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